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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菲律宾 老挝和柬埔寨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9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发布文号】税委会[2009]60号
  • 【发布日期】2009-09-22
  • 【生效日期】2009-09-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菲律宾 老挝和柬埔寨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9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菲律宾 老挝和柬埔寨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9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09]60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老挝、柬埔寨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9年协定税率(详见附件)。

附件:中国―东盟自贸区2009年协定税率表(菲律宾、老挝、柬埔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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