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5〕76号
- 【发布日期】2005-09-08
- 【生效日期】2005-09-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 〔2005〕76号)
各产煤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国土资源厅、煤炭工业局、工商局、公安厅、监察厅、环保局、电力公司等部门制订的《关于整顿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八日
关于整顿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国土资源厅 省煤炭工业局 省工商局 省公安厅 省监察厅 省环保局 省电力公司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要求,现结合我省煤矿实际,特制定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以下简称“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明电〔2005〕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前期开展的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整顿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矿业秩序、生产秩序和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切实保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了保证整顿关闭工作的顺利开展,省政府成立以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省长为组长的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国土资源厅、煤炭工业局、工商局、公安厅、监察厅、环保局、电力公司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并邀请省人民检察院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日常工作。
各产煤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切实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领导。
三、整顿关闭任务
(一)以下七类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1.7月13日之前,没有提出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已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
2.已提交申请、但经审查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限期整顿的矿井;
3.证照不全的矿井;
4.超能力生产的矿井;
5.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监测和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
6.没有按规定采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的矿井;
7.没有经过安全生产“三同时”竣工验收而投产的基建和改扩建矿井。
对确定停产整顿的矿井,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下达停产整顿指令书,并分别抄送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有关部门要依法暂扣其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各产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订煤矿停产整顿工作方案。对列入整顿的煤矿,要依据其安全生产状况和整顿工作难易程度规定整顿期限;鼓励有条件的煤矿早整顿、早达标,尽快恢复正常生产;所有整顿的煤矿,只给予一次停产整顿机会,届时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标准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停产整顿最后期限不得超过2005年底。
停产整顿的煤矿要认真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标准,查找存在问题,确定整改内容,制定整改方案及停产整顿期间保障安全的有关措施,按照分级与属地结合的原则,分别报各级政府整顿关闭领导小组(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审查批准。煤矿整改完毕后,向整顿关闭领导小组(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由整顿关闭办公室组织验收;煤矿整改合格,依法取得有关证照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以下四类矿井必须立即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1.证照不全拒不停产或无证生产的矿井;
2.已被关闭又非法生产的矿井;
3.明停暗开或“停而不整”的矿井;
4.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此外,2005年年底前不能按煤矿资源整合方案与骨干煤矿实行整合的小煤矿也必须于年底前予以关闭。
关闭取缔工作由各产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确定关闭取缔的矿井,相关部门要及时吊销有关证照,一个月内关闭到位(切断电源、拆除地面设施、炸毁井筒、填平场地、恢复地貌、遣散从业人员)。
四、有关部门的相关职责
全省整顿关闭工作按照分级与属地结合的原则进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省属六大煤业集团所属煤矿的整顿关闭工作。各产煤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属煤矿的整顿关闭工作,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县以下所属煤矿的整顿关闭工作。对于已经确定资源整合的煤矿,整合到省属煤矿的,由省级负责;整合到市属煤矿的,由市级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参加所属县(市、区)对本辖区小煤矿的整顿关闭。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所属的五个监察分局参加其辖区内市级整顿关闭工作。
省直有关部门的职责如下: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会同省煤炭工业局对停产整顿矿井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察指令,并把停产整顿矿井名单分别抄送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省煤炭工业局负责会同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停产整顿矿井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管指令;对责令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矿井进行监管;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原定关停的小煤矿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擅自组织生产的,报省政府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地方政府的责任;对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对省属煤矿企业停产整顿矿井进行验收;负责确定并向省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提供证照不全拒不停产、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明停暗开或“停而不整”的矿井名单。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确定并向省政府提供无证生产和已被关闭又非法生产的矿井名单;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对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省工商局负责对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销、注销工商营业执照;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工商营业执照。
省公安厅负责收缴决定关闭矿井火工品,注销民用爆破器材准用证;负责维持矿井关闭现场的秩序;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非法生产的矿井依法按妨碍执行公务处理。
省监察厅负责对已经投资入股煤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在一个月内退股情况进行监察,对逾期不撤出者,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查处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矿事故背后的官商勾结和腐败现象;负责对参与整顿关闭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查处接受贿赂、公开或暗中包庇袒护致使煤矿未能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的违法违纪行为。省电力公司负责切断决定关闭矿井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查处地方供电部门和企业向无证非法煤矿转供电的行为。
以上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案,9月10日前报省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
五、工作安排
(一)9月中旬,排查确定停产整顿和关闭矿井名单。在9月15日前,各产煤市和省属煤炭企业把确定的名单和关闭矿井工作计划上报省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9月下旬,停产整顿煤矿确定整改内容、制定整改方案,并报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整改。各产煤市和省属煤炭企业上报煤矿停产整顿工作计划,省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督查。
(三)10月、11月,停产整顿煤矿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随时申请,随时验收。省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督查。
(四)12月,各产煤市和省属煤炭企业上报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总结,省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全面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汇报制度。各产煤省辖市政府每月20日前将本地整顿关闭情况报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每月22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总结前一段全省整顿关闭工作情况,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要对整顿关闭工作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二)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各产煤省辖市政府根据本方案的要求,摸清本辖区的煤矿底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把关闭整顿工作责任层层落实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项工作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整顿关闭工作环环有人管,层层抓落实。
(三)建立督导制度。省政府将组织督导组,对各产煤市和省属煤炭企业整顿关闭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组织督导组对辖区内整顿关闭工作进行督查。督导组要深入现场,按照标准逐项检查督促指导工作。
(四)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各级、各部门对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或者处理的问题,要及时以书面文件形式予以移交,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处理。
(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各产煤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的矿井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六)加强监督监管工作。停产整顿的煤矿必须停实,产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向停产整顿煤矿派出监督员,坚决防止明停暗开,日停夜开,假整顿真生产。同时,要加强煤矿安全监管,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七)煤矿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改。企业负责人要全面掌握本单位的安全隐患,积极组织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凡属被责令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的煤矿,必须严格自觉执行地方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指令。
七、责任追究
(一)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擅自生产、非法生产的煤矿,按妨碍执行公务处理。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按规定处以罚款,并严格查处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肃查处煤矿安全工作中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对在煤矿参股分红、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公务人员和国有企业领导,一经查实,一律开除公职。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必须在1个月内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在监管监察执法中失职、渎职的公务人员,也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在整顿关闭中收受被检查单位财物、在被检查单位报销票据的,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三)凡一个县(市、区)发现两处、一个乡镇发现一处属于应关闭取缔而未关闭取缔矿井的,对县、乡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对有关主办人员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四)对该关闭没有列入关闭名单的煤矿,该停产整顿没有列入停产整顿名单的煤矿,不符合安全条件验收为合格的煤矿,一经查处,立即关闭,对相关责任人一律开除公职。
(五)对有关案件应移交不及时移交,或者接到移送后不认真处理的,要追究有关主办人员的责任。
(六)由于监管人员监督不力,造成煤矿明停暗干,依法依纪追究监管人员的责任。
八、省直有关部门举报电话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0371-63838397
省国土资源厅:0371-65966931
省煤炭工业局:0371-63937745
省公安厅:0371-65882301
省监察厅:0371-66343090
省工商局:0371-66779114
省环保局:0371-66312369
省电力公司:0371-6790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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