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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暂缓审批大唐宝鸡热电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函〔2006〕37号
  • 【发布日期】2006-01-24
  • 【生效日期】2006-01-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暂缓审批大唐宝鸡热电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暂缓审批大唐宝鸡热电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环函〔2006〕37号)




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大唐宝鸡热电厂2×300MW新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大唐陕电计〔2005〕8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我局组织专家对你公司大唐宝鸡热电厂2×300兆瓦新建工程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工程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该工程拟向宝鸡市陈仓区供热的方案与宝鸡市的供热规划不符,因此本工程的供热范围、供热面积、热电比等尚需进一步落实,拟建工程能否替代陈仓区供热小锅炉尚不明确。

(二)该工程拟选厂址目前为城市绿地,调整为工业区的规划尚未获得批准,不符合宝鸡市城市总体规划。

(三)项目拟选灰场位于千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不符合《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灰场选址的可行性尚无定论。

二、请重新核实上述问题,在上述问题核实明确之前,我局暂缓审批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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