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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8〕114号
  • 【发布日期】2008-12-05
  • 【生效日期】2008-12-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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