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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7〕86号
  • 【发布日期】2007-10-18
  • 【生效日期】2007-10-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7〕8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军区政治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张德江和省长黄华华的重要批示精神,加强对参训退役士兵的教育管理,进一步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6〕20号)和《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07〕81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分级负责、协调配合、从严管理,以“三个满意”(即部队满意、退役士兵本人满意、用人单位满意)为目标,建立统一完善的培训教育管理制度,促进退役士兵学员顺利实现“三个转变”(即从军人到学生、从军营到校园、从习武到学技的转变),确保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二)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单位)和承训学校具体实施。

2.协调推进原则。各级劳动保障、教育、民政、财政、公安、宣传、信访、维稳部门和军事机关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指导帮助承训学校解决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教管结合原则。对退役士兵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既注重传授知识和技能,坚持正面教育引导,又坚持依靠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实现教育和管理相统一,教书和育人相结合。

4.确保稳定原则。认真制订有关工作预案,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妥善解决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积极化解矛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稳定。

5.创新发展原则。各有关部门(单位)和承训学校要结合当地实际和退役士兵学员的特点,总结经验,创新思路,因地制宜,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教育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三)完善领导协调机制。

各地要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纳入当地政府领导班子政绩考核指标。要进一步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部队参与、学校实施的综合管理体制,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当地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并负总责,各相关部门(单位)和承训学校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定期沟通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作落实。

(四)明确部门工作责任。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积极配合,相互支持。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宣传、预测人数、报名和学员档案资料的接转及协助做好推荐就业工作。劳动保障、教育部门负责招生录取、培训教学和管理,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和搭建推荐就业平台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培训资金落实到位,并加强对培训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军事机关和公安、维稳、信访部门负责配合学校开展法制和纪律教育,建立健全参训退役士兵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联动处理机制,及时妥善解决出现的问题。宣传部门负责协调开展有关宣传工作。

三、坚持自愿报读原则,切实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宣传发动和入学管理工作

(五)做好入学宣传发动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和军事机关要会同各级劳动保障、教育、宣传等部门,认真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入学的宣传发动工作。要准确宣讲和把握政策,严肃政策解读,详尽、细致地告知退役士兵学员所能享受的优惠政策,明确其在学校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退役士兵报名前须递交入学申请,原则上就近就地安排受训,入学时要与学校签订培训协议书。坚持自愿报读原则,对有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退役士兵不动员参训:

1.已取得大专以上文凭或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的;

2.已有工作岗位的;

3.家庭生活十分困难,迫切需要马上就业又有就业单位的;

4.复工、复职、在校大学生复读以及服役满10年以上的复员转业士官。

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报名期限放宽为两年,自退役之日起两年内,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均可申请入学培训。

(六)改革和加强入学管理。

改革春季入学模式,从2008年起实行退役士兵学员与普通学生秋季同时入学。各级民政部门于每年3月向各级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提供预培训计划,7月份接受培训报名,8月中旬提供报名名单。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现有信息网络的基础上,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网上报名系统,方便退役士兵了解和报读有关学校。

退役士兵学员入学后,各承训学校要组织摸底考试,了解和掌握每一个退役士兵学员的知识水平和思想动态等情况,针对其特点和需求,做好分班等入学准备工作,科学制订教学计划和统筹教学资源。

符合报考高等职业院校条件的退役士兵,可到属地招生部门报名,经全省统一考试后,由教育部门单独划定录取分数线,择优录取。

四、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严肃校风校纪

(七)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各承训学校要根据退役士兵学员的特点,以现有的学籍管理等教育管理制度为基础,进一步修订完善退役士兵培训教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要邀请承训学校所在地军事机关指派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优秀干部,挂钩指导学校有关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当地人武部门负责,把学员纳入地方民兵预备役管理,负责思想教育、行政管理和学员民兵预备役管理。充分发挥退役士兵学员自我管理的作用,组织学员积极参加党团活动,并挑选优秀学员担任学校学生会和团组织干部,参与学校日常管理,发挥其模范带动作用。淡化退役士兵学员的特殊身份,逐步取消退役士兵学员就餐专用窗口以及专门教室、专门活动室等特殊管理措施;退役士兵学员要统一穿着校服,除特殊节日或专门活动外,平时不统一穿着军装,不提倡穿着迷彩服;对保留、佩戴军衔的,由各有关军事单位予以收回。对2008年以后入学的退役士兵学员,原则上不单独编班,将其按学习专业与普通学生统一编班,与普通学生同学习、同实操、同生活。

各承训学校要规范退役士兵学员的档案管理。退役士兵入学前,民政部门要将退役士兵学员名单和档案资料的复印件(由安置地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及时移交给承训学校。各承训学校要为退役士兵学员建立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退役士兵学员离校时(包括中途退学或毕业就业),必须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八)强化思想政治教育。

各地、各部门(单位)、各承训学校要对退役士兵学员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他们珍惜机会,努力学习,立志成才。省劳动保障厅要会同省教育厅、民政厅和省军区有关业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及教师成立讲师团,深入各承担培训任务的片区或学校开展巡回宣讲教育活动。各承训学校要通过专题报告、学习座谈、参观企业、技能成才人士介绍经验等多种形式,在退役士兵学员中广泛深入开展光荣传统教育、法制教育、时事政策教育和先进典型教育;要在退役士兵学员中广泛开展“争当遵纪守法的模范,争先创优的标兵,学技报国的典型”的排头兵活动;特别要把法律知识作为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开设法制教育课程,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把法制教育融入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中,努力营造退役士兵学员学法、懂法、守法、护法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其公民意识和法制意识。

(九)加强心理辅导。

各承训学校要把退役士兵学员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作为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心理健康教育机制,形成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相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要建立学校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人员,切实做好心理咨询工作。要认真开展心理摸查,建立心理档案,畅通任课教师、班主任、管理人员、校领导与学员的思想沟通渠道,及时掌握学员思想动态,有的放矢地做好教育疏导工作。要开展灵活多样的心理辅导,帮助学员培养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消除心理困惑,增强克服困难、承受挫折的能力,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

(十)狠抓校风校纪。

各承训学校要开展经常性的校风校纪教育活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增强退役士兵学员的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对退役士兵学员的管理,要狠抓一个“严”字,突出一个“情”字,体现一个“活”字,切实维护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和校规校纪的学员,各承训学校要按照“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进行严肃耐心的批评教育;对不按照正常教学秩序上课,利用学校食宿条件到社会上打工的学员,均按旷课处理,并按相关规定处分;对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学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符合开除条件的,给予开除处分,处分决定报受处分学员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人武部备案。要不断强化退役士兵学员的法制观念,提高其守法自觉性,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对涉及刑事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学员,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十一)创新教学模式,提高培训质量。

在坚持两年制免费培训政策总体不变的前提下,以推荐就业为基本目标,鼓励各承训学校结合实际,创新方法,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技能培训,促进退役士兵学员从“要我学”到“我要学”的转变。允许退役士兵学员根据自身文化水平报读中级工班或高级工班;各承训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对现行的退役士兵学员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作适当调整,理论课以实用、适度为原则,加大实操课比例;积极采用模块式、一体化、行为引导等教学方法,探索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培训模式,满足学员的不同需要。

(十二)开展校企合作,拓宽就业渠道。

建立符合退役士兵学员特点的校企合作保障机制,由有关部门、企业和学校组成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共同研究退役士兵学员培训和推荐就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各承训学校要主动与企业加强沟通和协调,与企业签订《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意向书》,指导学员开展半工半读和勤工俭学活动,帮助学员联系就业实习岗位,实现培训与生产岗位对接,拓宽学员就业渠道,坚定学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信念,促进学员稳定、优质就业。

(十三)健全奖惩办法,提高管理效能。

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成效显著的学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给予通报表扬,并在政策扶持和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对管理不力、屡出问题的,予以通报批评。各承训学校要完善奖学金制度和评优制度,对表现好、成绩好的学员,给予发放奖学金、通报表扬以及优先推荐就业等形式的奖励;对因表现差和成绩不合格而不能毕业的学员,学校不予推荐就业。

(十四)改革入学收费政策,调动参训积极性。

为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的教育管理,充分调动退役士兵学员参训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在坚持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总政策、总原则不变的情况下,适当改革当前全免费入学的操作办法,实行“先垫后付”政策,即财政部门仍按原定办法一次性将培训补助资金拨付各承训学校,但退役士兵学员入学后,每学期必须先自行垫付10%的学费,待其按照要求完成培训课时并考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后,各承训学校再将其本人垫付的学费一次性予以返还。对未完成学业或中途以非正当理由退学的学员,其垫付的学费不予返还。退役士兵学员请假(病假除外)或不在校上课期间不享受生活补助。

各级政府应及时足额发放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确保退役士兵顺利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十五)积极探索培训的新思路和新方法。

在按现有政策和办法实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培训管理的新思路,紧紧围绕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和促进就业的根本要求,结合广东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的特点,创新培训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增强培训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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