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上海市
- 【发布文号】沪府发〔2009〕36号
- 【发布日期】2009-07-17
- 【生效日期】2009-07-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上海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沪府发〔2009〕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2000年本市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开展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人口状况已发生很大变化。为查清本市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从而为科学制定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精神,现就本市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人口普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这次人口普查,对深入开展人口发展重大战略问题的研究,预测分析本市人口总量发展趋势,科学制定与城市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市合理人口规模,积极构建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适应的公共服务体系,为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创造良好人口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
人口普查是一项深入千家万户进行大规模的社会调查,涉及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以及社会的各个方面,需要强有力的领导和严密的组织。为此,市政府决定成立上海市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名单附后),负责全市人口普查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各区、县政府要设立相应的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人口普查工作。随着人口普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各乡镇、街道也要建立人口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配合做好人口普查工作。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把人口普查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抓好各个环节。对人口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确保本市人口普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人口普查工作
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必须加强宣传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搞好人口普查的宣传报道,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履行公民义务。要组织各方力量参加人口普查工作,届时将从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户籍民警、村(居)居委会干部、中小学教师以及离退休人员中,临时选调工作人员和普查员。
三、建立岗位责任制,实施科学有序的系统管理
人口普查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需要科学有序的系统管理。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要借鉴历次人口普查的经验,坚持“质量第一”,对人口普查的全过程进行精心设计,统筹安排,科学管理,使各项工作有序开展。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保证人口普查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四、坚持勤俭节约,妥善安排人口普查经费
人口普查是一项全国性、大规模、多项目的人口登记和调查研究工作,需要动员众多人力,耗用相当多的物力、财力。这次人口普查经费由市和区县财政分级负担。各级政府要在确保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和厉行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下,切实解决人口普查所需的经费,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同时,要落实办公人员、办公用房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等,以利人口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严格按照人口普查内容和时点,坚持依法普查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人口普查要求,坚持依法普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人口普查的有关规定。人口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人口普查所需,不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人口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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