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人事厅
- 【发布文号】闽冶职改〔2008〕5号
- 【发布日期】2008-06-13
- 【生效日期】2008-06-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报送冶金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报送冶金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闽冶职改〔2008〕5号)
各设区市职改办、省直有关厅(局)、公司:
经研究,拟于2008年10月底召开福建省工程技术人员冶金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现将报送评审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凡在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采矿、选矿、矿山地质、矿井通风及安全;钢铁、有色及稀有金属冶金;金属材料及加工;耐火材料;冶金理化检测;冶金机电设备维修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符合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均可自主申报。
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可根据《关于开展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8]7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自主申报评审。
二、申报人员应报送材料
1、设区的市,省直厅(局)、公司职改办委托评审函一份;
2、《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一式30份(规格:B4复印纸(一律打印);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四份,不得复印(可打印);
4、任职以来近五个年度考核登记表各一份;
5、专业技术代表作一式两份(不署名,要求打印,提供原件一份);
“代表作”必须是任职后独立撰写的,其内容与申报专业一致。申报人如有多篇论文提交评审,须确定其中一篇为“代表作”。
6、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的业务自传一式两份(打印);
7、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书、获奖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8、外语成绩合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或免试审批表一式两份;
9、继续教育证书或接受继续教育有关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
10、能够代表本人业务水平和成绩的其他有关材料;
11、破格晋升的对象,应提供符合破格条件的相应材料;
以上有关材料的复印件(A4复印纸)均需本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并装订成册。同时将报送材料清单贴于材料袋上。
三、申报材料须进行公示
在申报材料和推荐材料正式上报前,应将经申报者本人填写并拟上报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在本单位张贴公示7天以上(含7天)。所在单位除按原规定写出推荐意见外,还应在申报人员的推荐意见中注明“经公示(公示期为××年××月××日至××日),材料真实,符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四、其他
1、评审费按闽价[2000]费价239号文件的规定收取。
2、职称外语要求按闽人发[2004]145号文件规定执行。
3、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底。
4、报送材料截止时间为2008年9月10日,材料报送地点:福州市省府路一号 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职改办,电话:0591-87552715,联系人:刘国顺。
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公司职改领导小组
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