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8〕265 号
- 【发布日期】2008-08-19
- 【生效日期】2008-08-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寿宁屏峰水电站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寿宁屏峰水电站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08〕265 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寿宁红旗山屏峰水电站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用)的请示》(宁政文〔2006〕19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寿宁县农用地45.1778公顷(其中耕地16.539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寿宁县下党乡碑坑村望天田4.38公顷、林地7.7847公顷、其他农用地0.4913公顷、未利用土地1.1807公顷,碑坑山村望天田0.826公顷、林地2.7953公顷,下党村林地1.38公顷、其他农用地0.1893公顷,下屏峰村望天田0.1123公顷、园地0.1089公顷、其他土地0.904公顷,杨溪头村望天田8.416公顷、旱地2.7073公顷、园地1.786公顷、林地11.1127公顷、其他农用地2.588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36公顷、未利用土地3.4887公顷,下党乡林场旱地0.098公顷、林地0.4013公顷、其他土地0.318公顷,计征收集体土地52.4292公顷;使用国有其他土地39.8849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92.3141公顷,提供给寿宁县红旗山屏峰水电有限公司,其中91.1889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寿宁屏峰水电站库区建设用地;1.1252公顷以出让方式提供,作为水电站厂区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使用权由寿宁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项目建设应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卫生和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报批。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寿宁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年度土地开发整理任务统筹安排各地落实。
五、该项目建设占用农用地45.1778公顷(其中耕地16.5396公顷)、未利用地45.7763公顷,计入宁德市2008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寿宁县人民政府负责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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