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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函〔2008〕9号
  • 【发布日期】2008-01-18
  • 【生效日期】2008-01-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闽政函〔2008〕9号)




省监察厅:

你厅《关于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闽监〔2008〕1号)悉。经省政府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省监察厅牵头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也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的沟通协调,严厉打击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刑事犯罪和瞒报、逃匿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掌握全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情况,协调解决责任追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制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方面决策部署的措施,向省政府提出相关工作建议;组织对各地较大、重大和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决定和建议;承办省政府交办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安监局和省高院、省检察院、福建煤监局组成,省监察厅为牵头单位。由省监察厅一位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召集人:朱国平 省监察厅副厅长、正厅级监察专员

成 员:施志强 省公安厅副厅长

肖新建 省司法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施惠财 省安监局副局长

夏冬英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郑金水 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丁明干 福建煤监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监察厅,主要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协调、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处室一位负责人担任。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由省监察厅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委派相关人员参加。

(二)联席会议研究议定的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同时抄报省政府。联席会议难以解决的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中的重大问题,经有关成员单位研究后报省政府。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半年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主要任务是通报较大、重大和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研究分析责任追究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调具体事项、重要事项提请联席会议研究处理。

(四)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涉及本部门(单位)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处理责任追究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加强信息交流,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较大、重大和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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