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7]7号
- 【发布日期】2007-01-12
- 【生效日期】2007-01-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7]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随着国家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和“西新工程”的实施,覆盖全省的无线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但是在城乡建设中,有一些地方的无线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设施遭到损坏和侵占,严重影响了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广播电视信号顺利优质播放及接收。为了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维护广播电视传输安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把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与保保广播电视设施结合起来,正确认识和处理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加强宣传教育,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及时纠正和制止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依法保护好广播电视设施。
二、各级建设规划部门在规划城乡建设时,要充分考虑无线发射天线场区的地域性和特殊性,依法保障广播电视发射场区用地。对重大建设项目中因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在项目审批前必须征得市州以上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对需要迁建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先建设、后拆除。
三、各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土地使用审批中,要充分考虑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需要。涉及广播电视设施的土地开发,要事先征求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违反规定开发使用土地而损坏和侵占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四、各市州、各部门在城乡建设中,要严格贯彻执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增强政治意识和法制观念,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严防发生危及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专用传输设施和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及损害其使用效能的各种行为。
五、各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广播电视设施周围设立保护标志,做好广播电视设施的管护与保养,对损坏和侵占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以便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安全。
六、各级政府要在近期内,组织土地管理、建设规划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对广播电视设施安全问题进行一次检查。建设审批项目中涉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问题的工程,建设部门应与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相互协商。工程建设中已损坏或侵占了广播电视的,建设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能退还的退还,能搬迁的搬迁,无法退还又不能搬迁的,应积极与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协商,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保障广播电视发射台站的信号和覆盖范围不受影响,维护广播电视传输安全。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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