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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区项目建设中实施廉政工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桂政发〔2009〕52号
  • 【发布日期】2009-08-20
  • 【生效日期】2009-08-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区项目建设中实施廉政工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区项目建设中实施廉政工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桂政发〔2009〕5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在全区项目建设中实施廉政工程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在全区项目建设中实施廉政工程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全区建设工程的规划、立项、拆迁、建设、采购等主体行为,将项目建设成为廉洁、优质、高效工程,决定在全区项目建设中实施廉政工程:即严明纪律,严格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暗箱操作等不良行为的发生,确保项目安全、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投资或政府融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各级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投资项目,必须实施廉政工程。

二、责任主体

项目建设相关的政府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为实施廉政工程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实施廉政工程的第一责任人。

三、十项纪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不准借领导名义、打领导旗号要工程、要项目、要资金;不准为打领导旗号要工程、要项目、要资金的行为人提供帮助;不准对违法行为知情不报;不准搞“阴阳合同”,虚假招标、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及强迫、变相强迫施工单位垫资或提供贷款担保;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指定使用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及生产厂家、供应商等。

(二)不准利用审批立项权吃拿卡要,搞“关联交易”。

(三)不准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或投资计划;不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不准利用职权擅自改变规划,变更用地性质,提高容积率和减少绿化面积。

(四)不准未批先用土地,或以以租代征等形式违法征用、占用土地;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

(五)中标人不准违反规定将工程施工分包、转包;不准无证擅自开工;不准违反建设标准,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准违反施工规范,造成质量安全隐患。

(六)不准在材料、设备采购中违反规定、合同约定搞私下交易,从中收取回扣,或利用职权、行业优势,指定设备、建筑材料、构配件供应商。

(七)不准在工程竣工验收中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弄虚作假,互相串通,不按规定审计、验收。

(八)不准擅自变更、虚报和挪用拆迁专项资金,或利用职权及影响,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不准个人决定大额度资金使用和重大项目安排;不准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建设资金;不准利用工程款拨付谋取私利。

(十)不准擅自设立行政检查、处罚项目,或随意改变执法程序、处罚幅度;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准隐瞒、截留和违规使用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严肃执纪

凡违反廉政工程的具体要求,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是投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按照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桂发改前期〔2007〕681号)及有关规定处理;是国家工作人员的,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直接责任人外,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单位领导的责任。对借领导名义、打领导旗号参与工程投标的,一律取消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国家工作人员为借领导名义要工程、要项目、要资金的行为提供帮助或知情不报的,一律按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按党纪、政纪的规定从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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