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6-23
- 【生效日期】2004-06-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7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76号
为保证食品安全卫生,防止输往我国的大豆中混有种衣剂大豆,巴西政府和出口商从2004年6月11日起,加强了对大豆的生产、仓储、运输、装船等各个环节的严格查验和监管,并保证不再发生类似问题。鉴此,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恢复质检总局有关文件(国质检动函[2004]332号、质检总局2004年第58、61、71号公告)规定暂停的23家出口商/供货商向我国出口巴西大豆的资格。2004年6月11日前已启运在途的巴西大豆,如混有种衣剂大豆,应在卸货前进行挑选处理,符合中方相关要求后方可准许入境。挑选处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出口商承担,否则将作退运处理。
特此公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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