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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朝鲜平壤杂技团来华演出的批复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文市函〔2005〕502号
  • 【发布日期】2005-04-05
  • 【生效日期】2005-04-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文化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朝鲜平壤杂技团来华演出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朝鲜平壤杂技团来华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5〕502号)




辽宁省文化厅:

你厅辽文外发[2005]15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辽宁省演出公司邀请朝鲜平壤杂技团一行45人,于2005年4月至6月到辽宁、安徽、江苏、广东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及其他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五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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