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银川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银政发〔2009〕76号
- 【发布日期】2009-05-31
- 【生效日期】2009-05-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银川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银政发〔2009〕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银川市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疫情的危害,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总则
1.1工作原则
1.1.1政府领导 分工负责
传染病疫情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别对其主管范围内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采取措施,实施控制。
1.1.2预防为主 依法管理
普及重大传染病防治知识,提高全市公共卫生水平和公众防护意识,加强主动监测,发现传染病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蔓延。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部门(单位)以及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重大传染病的预防、疫情监测、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规范疫情控制的组织、协调、指挥,提高应急效率。
1.1.3分级控制 快速高效
传染病疫情按其强度分为四个等级,实施分级预警和控制,启动相应级别的组织、管理、领导机制和应急预案。
建立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出现疫情,快速、准确做出反应和处置,提高应急处理能力,使重大传染病疫情的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五个环节紧密衔接。
1.1.4科学决策 资源共享
依靠信息化建设,全面采集相关信息,科学分析评估疫情风险,实时决策,正确响应,措施果断。加强传染病的临床治疗方案及流行病学研究,规范防控措施及操作流程,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加强地区、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人力、物力、财力、信息资源共享。
1.2疫情分级
根据传染病疫情涉及范围、危害程度以及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将我市传染病疫情分为四个等级,即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事件(一级)、重大传染病疫情事件(二级)、较大传染病疫情事件(三级)和一般传染病疫情事件(四级)。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1.2.1特别重大疫情
(1)一个县(市)区出现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并有扩散趋势或疫情波及其它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5例(含5例)以上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出现霍乱暴发,一次疫情发生10例(含10例)以上病例;
(4)涉及多个县市区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5)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市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市多年未发生的传染病及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或由国家、自治区认定属重大疫情的传染病。
(6)周边以及与我市通航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害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出现较大规模生物恐怖袭击事件。
1.2.2重大疫情
(1)出现1例脊髓灰质炎野毒株感染病例;
(2)出现1例鼠疫病例;
(3)发生5例以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
(4)一次疫情出现5例(含5例)以上霍乱病例;
(5)出现1例肺炭疽病例;
(6)发生职业性炭疽5例(含5例)以上;
(7)本年发生的艾滋病病例数较去年同期或上一季度的病例数增加5倍以上;
(8)出现不明原因的生物恐怖事件;
(9)出现5例以上出血热病例;
(10)在一个潜伏期内,全市出现20例(含20例)以上急性病毒性肝炎病例;
(11)一个自然村或集体单位10天内出现30例(含30例)以上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病例;
(12)一个自然村或集体单位在21天内出现20例(含20例)以上流行性乙型脑炎病例;
(13)两个以上县(市)区在10天内发生20例(含20例)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痢疾60例(含60例)以上病例。
(14)出现不明原因传染病暴发。
(15)发生丙类传染病大规模流行倾向
1.2.3较大疫情
(1)出现1例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
(2)出现1起确定性炭疽;
(3)出现1起不明原因物质的生物恐怖事件;
(4)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传染病暴发,出现2例(含2例)以上病危或1例死亡;
(5)出现不明原因传染病病例并出现续发病例,有2例(含2例)以上病危或1例死亡;
(6)在国际国内重大活动、会议期间,相关单位内出现传染病病例;
(7)一次疫情出现2例以上霍乱病例;
(8)短期内特殊职业(如皮毛加工、牲畜屠宰)人群中出现3例以上炭疽病例;
(9)出现3例以上出血热病例;
(10)本年艾滋病病例数较去年同期增加3-5倍;
(11)局部地区或集体单位在10天内出现10例(含10例)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
(12)两个以上县(市)区在10天内发生100例(含100例)以上细菌性及阿米巴性痢疾病例,并出现死亡病例;
(13)一个自然村或集体单位在10天内出现10例(含10例)以上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病例;
(14)一个自然村或集体单位在21天内出现5例(含5例)以上流行性乙型脑炎病例。
(15)10天内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红眼病)发病数超过500例(含100例)以上;
(16)在一个潜伏期内,全市出现15例(含15例)以上急性病毒性肝炎病例;
(17)发生丙类传染病局部流行倾向。
1.2.4一般疫情
发生除上述特大、重大、较大疫情以外法定报告的传染病疫情。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决策领导机构
根据疫情的等级,建立相应级别的指挥部。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检查、交通物资保障、宣传信息和安全保卫组等工作组,并根据疫情变化和预测,研究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重要事项,并做出决策。各工作组职责:
●综合协调组:是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沟通联络、组织协调工作,承办相关政策研究及文稿起草工作。主要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政研室、市政府政策研究室和市政府法制、卫生、发改、财政、农牧、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疫情控制组:指挥协调流行病学调查、重点地区的封锁、隔离及全市的防控工作。主要由市卫生、公安、交通、教育、外事、建设、农牧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疗救治组:制订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抢救和防护等工作,监督、检查医疗机构落实传染病救治的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主要由市卫生系统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监督检查组:组织与协调全市纪律监察和卫生监督力量,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传染病的各项防治工作进行卫生执法检查和行政效能督察。主要由市纪律监察、卫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交通物资保障组:负责实行交通管制和征集交通工具,实施交通检疫,对出入车辆进行检疫和消毒;设立留观点,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就地隔离,并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保障药品、器械和医用防护用品的足量、及时供应。组织协调居民防护用品及食品的市场供给。接收、管理并发放社会及个人的捐赠款物。主要由市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交通、经贸、商务、民政、财政、市红十字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宣传信息组: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地对外发布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负责采集、汇总和分析疫情、病情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撰写研究、分析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负责向毗邻地区通报疫情。监督、检查信息报送工作。组织开展各类志愿者活动,为防治工作提供各类服务。主要由市宣传、卫生、统计、人事、外事、团市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安全保卫组:发生特别重大疫情时,负责领导指挥重要单位、重点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主要由公安、武警、卫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2日常管理机构
市卫生局是全市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传染病疫情日常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同时承担指挥部综合协调等职能,负责日常疫情报告、信息沟通与组织协调工作。
2.3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负总责,根据本预案研究制定本辖区内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应急预案。疫情发生时,根据疫情等级,启动本辖区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单位)和群众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治措施。各县(市)区卫生局是辖区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传染病疫情日常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等工作。
2.4相关部门职责
2.4.1市卫生局
(1)组织拟定全市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工作计划、技术方案等,并组织实施。
(2)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传染病疫情预警报告。
(3)发生传染病疫情,迅速组织卫生技术力量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卫生监督、隔离消毒等措施,控制疫情的流行和蔓延;同时组织评估医疗救治、预防控制疫情措施的效果,完善各项防治方案。
(4)开展健康教育。宣传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科学知识,协助宣传和教育部门开展传染病的防病宣传工作,提高群众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意识。
(5)协调指导铁路、机场、交通、建设、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做好卫生检疫工作;健全疫情报告网络体系,组织开展全方位疫情监测,检查、督导疫情报告制度落实情况,严密监视疫情动态。
2.4.2市委宣传部
(1)负责突发传染病疫情防治的新闻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澄清事实,平息有关疫情谣传,避免引起社会恐慌。
(2)深入宣传党和政府对疫情的政策、采取的有效措施和防治工作的成效。
2.4.3市文广局
负责本系统和文化娱乐场所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防控工作。
2.4.4市广播电视台
负责日常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突发传染病疫情时,按照市人民政府传染病疫情防治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
2.4.5银川晚报社
开辟卫生与健康专题宣传栏目,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日常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工作。突发传染病疫情时,按照市人民政府防治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
2.4.6市财政局
(1)将日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处置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2)负责及时筹集、核拨预防和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防治必需的经费,为防治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3)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疫情时,应根据指挥部提出的物资需求,组织集中采购大宗防治物资和药品,为防治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4)解决各级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常性、应急性公共卫生经费,保证公共卫生各项业务工作正常开展。
2.4.7市人事局
(1)负责对在突发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2)解决、落实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引进、培养等问题。
2.4.8市编办
(1)积极协调解决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办公室人员编制问题。
(2)积极协调解决各级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专业人员编制问题。
2.4.9市教育局
(1)负责本系统和驻银高校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知识的宣传教育、疫情监测和报告等工作。
(2)负责在各类学校、托幼机构中开展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知识的健康教育活动,并落实相关技术措施。
2.4.10市农牧局
(1)负责做好人蓄共患传染病疫情监测,与卫生部门建立联动和信息沟通机制。
(2)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突发疫情,必须做到“三同时”,即与卫生部门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进行疫情处理。
(3)负责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农村传染病防治的预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预防突发传染病向农村扩散。
2.4.11市人口和计生委
负责加强农村、社区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建立基层防治工作长效机制,做好外来人员登记,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基层排查工作。
2.4.12市科技局
(1)组织开展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科学研究工作。
(2)加大对公共卫生、疾病控制科研立项的支持力度和协作攻关,解决影响我市居民健康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
2.4.13市经委
(1)负责疫情所需治疗、抢救、消毒等物资的采购、运输、调拨工作。
(2)发生重大疫情,及时调运生产、生活必需物资,保证疫区人民生产生活需要,并做好调运物资的监督管理工作。
2.4.14市商务局
(1)负责本系统突发传染病防控与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2)准备充足的相关商品储备,当市场发生波动时,及时投放储备商品,平抑物价,保持社会稳定。
2.4.15市外事办公室
(1)将各类外事活动事先通报市卫生局,并会同市卫生局建立健全卫生保健机制, 制定预案,营造良好的卫生环境,确保国际交流活动顺利进行。
(2)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对外防病宣传和咨询工作。
2.4.16市建设局
(1)负责本系统和各建筑工地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监测和零病例日报等工作。
(2)组织公交、出租车车辆、各建筑工地落实消毒等预防传染病的有关措施。
(3)做好从传染病疫区来银建筑工人的疫情监测工作,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发现可疑病人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4)利用车载媒体和出租车辆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的社会宣传。
2.4.17自治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兰州铁路局银川办事处、银川河东机场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
(2)制定并实施部门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全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出入境人员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4)在火车站、机场候 (车、机)室设立传染病疑似病人留验站,制定留验方案及调查处理方案,做好调查登记和疫情报告工作。
(5)定期对进出银川的旅客列车、飞机等交通工具和候车(机)室进行预防性消毒,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立即对交通工具进行消毒。
(6)在火车站、机场候 (车、机)室开展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宣传教育。
(7)负责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消毒物品,加强对本系统员工防治知识培训和健康教育,增强员工自我防护能力和健康意识。
(8)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和器械。
2.4.18市交通局
(1)负责本系统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监测和零病例日报等工作。
(2)负责从疫区进入我市的长途货运物资违禁品查验,发现可疑物品及时报告。
(3)负责客运汽车站出入境人员的传染病防控及宣传教育工作,在客运汽车站设立传染病疑似病人留验站,制定留验方案及调查处理方案,做好调查登记和疫情报告工作。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立即对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同时报告卫生部门。
2.4.19市公安局
(1)确保疫情处理和运送病人、消杀药品、医疗抢救器械及疫情处理车辆行驶畅通;
(2)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拒不执行防治措施的单位或个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3)一旦发生重大疫情,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区封锁与处理,做好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4)负责做好来自疫区的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工作,发现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2.4.20市旅游局
(1)负责做好接待单位、旅行社工作人员和游客疫情监测等工作,发现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发布旅行安全警告提示。
(2)在接待单位、旅游团队中组织开展预防控制传染病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个人防护能力和健康意识。
(3)组织接待单位、旅行社定期对旅游车辆进行预防性消毒。
2.4.2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负责突发传染病防治所需药品、器械的应急储备工作;
(2)负责组织突发疫情处置时期特效救治药品的调配与质量监督检查。
2.4.22市工商局
做好防治传染病物品、药品、器械的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制假卖假等扰乱市场的行为,维持市场秩序。
2.4.23市司法局
(1)负责开展防治传染病疫情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2)负责协调和组织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开展本单位的传染病疫情排查和消毒工作。
2.4.2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制定并落实传染病可疑病人、疑似病人及确诊病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按规定支付参保病人基本医疗救治费用。
2.4.25市爱卫会
(1)组织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提高城乡卫生水平。
(2)组织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活动,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能力。
2.4.26市红十字会
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款物,及时向疫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2.4.27市民政局
(1)负责本系统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2)负责做好传染病病人中生活困难群体的生活救助工作。
2.4.28市邮政局、电信局
(1)保证疫情控制期间疫区内的通讯、邮政畅通。
(2)协助市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开通卫生防病咨询热线电话、语音电话。
2.4.29银川警备区、武警银川支队
(1)负责营区内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监测等工作;
(2)支持和协助地方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2.4.30市政府法制办、发改委、环保局、水务局、团市委、市残联、市妇联
(1)负责本系统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2)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开展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预防控制传染病工作。
3.监测、预警、报告
3.1疫情监测
3.1.1职责、监测内容
(1)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传染病疫情监测、分析预警工作。主要职责是:针对疫情分级重点开展全市疫情资料收集、分析、利用与反馈,做出预警建议。综合分析国内外、区内外传染病疫情发展趋势,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2)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辖区内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分析、报告与管理。收集、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
(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各自责任范围内传染病疫情监测和信息报告任务。
(4)监测内容。人群基本情况,包括人口数、出生数、死亡数、生活方式、风俗习惯、经济状况、教育水平、居住条件和人群流动情况;传染病在不同特征人群、时间、地区的动态分布;传染病漏报调查;亚临床感染调查;人群对传染病的易感性;传染病病原体(毒力、变异、耐药性)、宿主、昆虫媒介及传染来源的监测;防疫措施效果评价;传染病病因和流行规律研究;传染病流行预测等。
3.2预警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疫情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适时提出疫情预警建议,由市卫生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和市传染病疫情指挥部决定启动、变更和终止应急响应。
3.3报告
(1)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报告时限和程序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2)收治传染病的定点医院负责对其所诊治的传染病病例病情信息进行监测报告。
4.应急响应
4.1四级(一般疫情)响应
4.1.1响应组织
市卫生局根据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疫情监测提出的疫情预警建议,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并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时,发生疫情的单位和主管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指挥部设在市卫生局,局长担任总指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教育局、财政局、农牧局、市电视台、银川晚报社等部门(单位)主管领导组成,负责指导、督导、检查疫情发生单位传染病疫情控制工作,组织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对疫情进行处置。
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向指挥部报告疫情发展和处理情况;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情信息和处理情况。
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疫情控制组、医疗救治组、监督检查组。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时,市重大动物防疫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4.1.2防控措施
在日常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适时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传染源的检索。各医院发现传染病确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立即采取应急防控措施,并以最快的方式向所属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2)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督导指导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协助追踪传染源、实施对疫点(区)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
(3)社会防控。根据传染病的种类,对疫点(区)和病人实施必要的隔离、控制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同时,加强社区传染病防治和卫生知识健康教育。
(4)疫情发生单位要落实传染病疫情各项制度,实施环境卫生整治、健康教育宣传、消毒隔离等措施。
(5)市卫生监督所会同各县(市)区卫生局传染病疫情督导组,对上述单位落实防控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宣传部门及媒体开辟传染病防治专栏,定期开展各类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公益广告播出。
(7)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时,市农牧局、卫生局按照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做到“三同时”。
4.1.3医疗救治
市卫生局根据疫情启动定点医院,各定点医院的医护人员应在接到命令后24小时内全部到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准备接收患者。
4.2三级(较大疫情)响应
市疾控中心根据传染病监测情况,经专家论证,提出疫情预警报告,由市卫生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4.2.1组织领导
三级响应指挥部设在市人民政府,由主管副秘书长担任总指挥,市卫生局主要负责人为副总指挥,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检查、交通物资保障和宣传信息等工作组,工作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教育局、财政局、农牧局、市电视台、银川晚报社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具体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4.2.2防控措施
(1)除实施隔离、控制的疫点(区)及相关人群外,其他地区、单位和居民均应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
(2)在实施四级应急响应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适时采取以下措施:
●准备密接人员集中隔离点,必要时对密切接触者实施集中隔离。
●根据传染病的种类可采取对所有疫点(区)及其人群实施隔离、控制措施。传染病临床确诊或疑似患者应集中收治到定点医院或居家隔离,对密切接触者应实施隔离和医学观察。
●民航、公路、铁路、长途汽车站、重要交通路口应增加检疫站(点),对进出银川人员进行全面防疫检查。
●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人群聚集地区应定时进行消毒,并配合市及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消毒、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必要时可开展主动监测、搜索病人。
●中、小学班级中如发现有甲类或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疑似病例,学校有权决定该班级停课,并与学生家长配合做好学生在家医学观察及文化课补习。如需全校停课,应由学校报告所在县(市)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高等学校师生中如发现有甲类或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的疑似病例,根据疑似病人的活动范围,相应调整教学方式,暂时避免集中上课,对其所住公寓、宿舍的楼层采取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学校医院(医务室)应做好疑似病人的留观工作,同时通知所在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到现场处理。停课的班级或学校,应做到教师辅导不停、学生自学不停、师生不离校园,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随意进出,师生减少外出。
●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应启动相应的三级应急预案。相关疫点(区)范围内启动“各自为防”工作网络,防止疫情蔓延。发生疫情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应采取分组包片的办法,确定各自的联系对象,防治工作须覆盖辖区全体居民。
●市民外出时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定时对居所进行消毒,搞好居所的楼道卫生,发生疫情的单位和居民应配合疾病控制部门做好隔离、控制工作。
●市传染病防治指挥部应派出监督检查组,对各项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组成专职卫生执法小分队,负责监督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监督有关医疗机构落实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防护措施,监督、检查人口密集场所的防控工作。
4.2.3医疗救治
根据传染病疫情决定启用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在接到市传染病防治指挥部的命令后24小时内做好接收患者救治准备。支援医院在接到市传染病防治指挥部的支援命令后24小时内完成各项准备工作,按要求派出增援人员和设备到达各自支援医院。市紧急救援中心统一对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进行转运。
4.3二级(重大疫情)响应
市卫生局根据传染病监测情况,经专家论证,提出重大疫情预警报告,报请市政府批准,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各医疗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4.3.1响应组织
二级响应指挥部设在市人民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主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检查、交通物资保障和宣传信息等工作组,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4.3.2防控措施
在实施三级应急响应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适时采取以下措施:
(1)启用密接人员集中隔离点,实施集中隔离,集中管理。
(2)全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市政府制定的各项传染病防控措施,做好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配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对疫点(区)的隔离、控制,做好隔离地的后勤保障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市及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传染病确诊及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控制、医学观察工作。
(3)全体市民均有义务和责任及时、如实报告传染病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情况,村(居)委会发现传染病可疑病人应立即向乡(镇、街道)报告,乡(镇、街道)应及时汇总情况报县(市)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点(区)居民必须服从有关部门采取的隔离、控制措施。
(4)在所有进银交通路口应设立检疫、检查站(点),在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和公路检查站设立联合检查组,实施检疫。各级各类学校应坚持每天对学生进行晨、午检,定时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尽量避免人群过于集中的大课和大型活动。实行停课的中、小学应坚持每天对学生健康状况进行跟踪,教育学生在家学习和休息。高等学校未经批准学生不得离校,应就地诊治。对离校的大学生,学校应跟踪其健康状况,并纳入学校疫情监控和信息报告范围。离校后又返校的学生,应进行隔离、观察。
(5)建筑工地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工地与民工住地分开,在两地建立安全通道,民工上下班由班车接送。建立24小时运转的监控网络,对施工现场和民工住地(工棚)进行检查,民工宿舍、食堂、厕所定时、定点消毒。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停工、停业或遣散民工。
(6)各单位应调整全国性和跨省、跨地区的大型会议和活动的时间。电子游艺场所、影剧场、歌舞厅、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等文化、娱乐、体育场所和设施,必须逐一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并建立来访或参观者登记制度。
4.3.3医疗救治
定点医院在接到市传染病防治指挥部的命令后24小时内完成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准备接收患者。定点支援医院接到市传染病防治指挥部的支援命令后,应在24小时内,完成各项准备工作,按要求派出增援的医护人员,并携带设备到达各自支援医院。
各县(市)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有的专用急救车辆,统一归市紧急救援中心指挥,市传染病防治指挥部派专人监督、落实传染病的急救、转运工作,由各医院院长负总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推诿。对于推诿、拒收病人或对病人不负责任的医院,应严肃追究责任。市紧急救援中心应与各医院密切配合,确保需要的病人能随时搭乘专用救护车就诊或转诊,严防病人在自行求诊过程中造成传染病的传播。
4.4一级(特别重大疫情)响应
市卫生局根据传染病监测情况,经专家论证,提出特别重大疫情预警报告,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各医疗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4.4.1响应组织
一级响应指挥部设在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总指挥,主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主管副秘书长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检查、交通物资保障、宣传信息和安全保卫组等工作组,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4.4.2防控措施
在实施二级应急响应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全市实施公共卫生紧急状态。视疫情发展可采取学校停课,工厂停工,商场停业等强制措施。除物资运输外,所有进出银川的航班、铁路客车、长途客车的乘客实施24小时检测监控,发现疑似病例立即报告,强制实施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强制实施集中隔离和医学观察。对上述交通工具进行终末消毒。
(2)进入银川的所有交通路口实行24小时检查检疫,发现疑似病例立即报告,强制实施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强制实施集中隔离和医学观察。对交通工具进行终末消毒。
(3)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在各居民小区设检查检疫站,严格限制居民外出,确需外出者必须采取严格防护措施。
(4)重要单位和重点部门,隔离点和定点医院均由武警或部队守卫,设置警戒区,严格进出检查制度和消毒。
(5)所有疫情防控人员和指挥部工作人员进入二级防护,预防性服药或接种相关疫苗。
(6)整合全市医疗卫生人力资源,全面实施防控工作。组建3-5个疫情控制小分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消毒隔离、指导检查。配合对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及各交通路口的检验检疫工作。对集中隔离点实施定点消毒。
(7)成立居民所需生活用品专业队伍,统一购置运送。
(8)视疫情发展统一招收高年级医学院校学生补充医疗卫生防治队伍。
4.4.3医疗救治
启动全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治工作,非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定点收治传染病病人的所有准备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停止普通病人接诊和收治工作,所有科室病床均用于收治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所有医护人员实施一级防护。市紧急救援中心整合所有救护车辆实施转运工作。
4.5应急响应的终止
一般疫情,在最后一例传染病病例治愈后,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发病例出现,由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疫情分析提出报告,经市卫生局批准,可以终止本次应急响应。
较大疫情,在最后一例传染病病例治愈后,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发病例出现,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疫情分析提出报告,经市卫生局报市政府批准,可以终止本次应急响应。
重大疫情,在最后一例传染病病例治愈后,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发病例出现,由市传染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疫情分析提出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终止本次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疫情,在最后一例传染病病例治愈后,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发病例出现,由市传染病防治指挥部根据疫情分析提出报告,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本次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患者、密切接触者在被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当地政府应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被隔离人员,其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报酬。
5.2各级政府紧急调集的传染病防治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合理报酬。
5.3各级政府临时征用的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应依法给予补偿,用完后能返还的,应及时返还,毁坏或无法返还的,照价予以赔偿。
5.4在经济困难地区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市财政应给予补助。市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流行趋势,确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等项目,并保证项目实施的经费。
5.5各级政府应保证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用于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经费。
5.6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现场疫情处理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保健津贴。
6.保障措施
6.1物资保障
6.1.1市及县(市)区级应分别建立传染病防治物资储备库。市卫生行政部门编制物资储备明细表,并根据疫情等级分别测算不同物资储备的需求量及其配比,可采取多种储备形式,以免浪费。储备库着重储备一次性防护服、重型防护服、漂白粉精片、漂白粉、过氧乙酸、抗生素(抗病毒剂)、检验试剂、快速理化检验和采样设备、采样车、消杀车(消杀器械)等。
6.1.2发生疫情时,各级政府可以根据疫情需要,征用社会物资并在发生疫情区域内统筹使用。
6.1.3所有储备物资的使用实行审批制,专人负责,严格审批。
6.2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6.3人力资源保障
6.3.1市卫生局负责组织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及人员技术培训。组织对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业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及传染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流程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组织对街道(乡、镇)社区卫生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对聘用的志愿人员和具有专业工作背景的社会人员进行传染病基础知识的培训,对市、县(市)区两级卫生防疫小分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6.3.2每年开展1-2次传染病疫情应急响应模拟综合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指挥、信息报告、疾病预防控制和应急救治体系的应急处理能力。
6.3.3建立银川市传染病专业医务人员资源库,并按疫情级别制定人力资源调配计划。一旦疫情发生,全市所有医疗机构在岗医务人员必须服从市传染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调配。
6.4法制保障
由市卫生局研究、制定并报请示人民政府批准各类相关政策文件,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研究制定本部门(单位)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积极开展防治工作。
6.5科研保障
加强传染病流行病学研究,掌握其流行规律及影响流行的因素,评估不同干预方案的效果,研究针对不同高危人群的防治方案。开展中医、中药以及中西医结合治疗传染病的研究,探索临床治疗新方法。
6.6社会动员与舆论支持
6.6.1依法及时公布和通告疫情,保持信息透明度,避免因猜疑引起公众的恐慌。
6.6.2加强对市场物资销售价格、销售情况的检测和检查,准备充足的相关商品储备,当市场发生波动时,及时投放储备商品,平抑物价,必要是对特定商品价格实行临时性干预措施,保持市场价格平稳。
6.6.3街道(镇)政府及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进一步开展普及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基层单位和居民的疾病预防意识和防护能力。
6.6.4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加强应急训练,以备疫情发生时能有效提供各种服务。
6.6.5及时报道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优秀人物和先进事迹,引导公众行为,为社会防疫工作提供舆论支持。
7.附则
7.1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各级卫生、交通、教育、民航、公路、铁路、农业、旅游、公安、财政等相关部门、系统和单位应制定各自相应的传染病应急预案。
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政府决定启动上级预案,本预案将服从上级预案的要求。
7.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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