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发〔2007〕145号
- 【发布日期】2007-09-25
- 【生效日期】2007-09-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国家环境友好工程评选活动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国家环境友好工程评选活动的通知
(环发〔2007〕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促进项目建设单位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管理制度, 在2005年举办“国家环境友好工程”的基础上,我局继续组织开展“国家环境友好工程” 评选活动。请按照国家环境友好工程评选办法(以下简称“评选办法”)和国家环境友好工程评分办法(以下简称“评分办法”),认真组织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填写“国家环境友好工程申报表”,于2007年10月31日前向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报后,根据评选办法和评分办法对申报项目提出推荐意见,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确定推荐名单,于2007年11月30日前将推荐名单及其申报材料报送国家环境友好工程组织委员会秘书处。
三、国家环境友好工程组织委员会秘书处将根据评选办法和评分办法确定评比结果,由我局进行核准。经我局核准后的建设项目授予“国家环境友好工程”称号。本次评选活动于2008年6月5日前完成。
四、评选有关具体事项请与我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和国家环境友好工程组织委员会秘书处联系。
本次评选活动不收取参选企业的评选费用。
联系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王冬朴唐亚平
电话:(010)66556430,66556756(传真)
国家环境友好工程组织委员会秘书处崔琳陈首
电话:(010)51717573,51717583(传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2号中裕商务花园33栋B座4层,中华环境文化促进会
邮编:100036
附件:1.国家环境友好工程评选办法
2.国家环境友好工程评分办法
3.国家环境友好工程申报表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国家环境友好工程评选办法
一、评选目的
深入贯彻中央提出的“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十一五”规划中有关“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竣工验收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鼓励环境保护工作突出的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
二、组织及分工
(一)组织机构
1、主办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承办单位
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
3、协办单位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二)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
1、组委会主任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领导出任。
2、组委会副主任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相关业务司及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主要领导出任。
3、组委会成员由以下单位共同出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专设组委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本次评选活动的组织、实施、协调及其他日常工作。
三、评选范围与申报方式:
(一)评选范围:
1、2007年9月30日前,经地、市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对独立、建成已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且建成投产不超过3年的建设项目。
2、涉密建设项目不在此次评选范围。
(二)申报方式
1、申报环境友好工程须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由其推荐,上报组委会秘书处。
2、跨行政区域建设的建设项目,可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向组委会秘书处申报。
四、评选条件
(一)申报环境友好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从立项、核准、备案到建成过程中,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管理制度,在施工及试生产过程中未发生污染或扰民及破坏生态事件,并一次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环境保护审查、审批符合国家规定程序且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3、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已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文件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环境保护设施总体质量达到优良标准,符合环保要求及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检验标准。
4、污染物排放符合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要求;受建设项目影响的环境保护敏感点的环境质量经监测符合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当地政府部门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已经恢复,生态保护措施取得明显成效。
5、建设项目应符合“十一五”规划中有关“节能减排”的相关规定,能够体现有助于达到“节能减排”的可替代技术、减量技术、再利用技术、资源化技术、系统化技术等关键性高科技因素。同时,申报项目应当建立有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体系、管理体系、指标体系和监测评估体系。
6、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运营期间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未发生污染扰民或生态破坏等事件。
7、 生产水平先进、工程的污染治理技术成熟可靠;工程的生态保护与生态恢复措施合理;工程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在本行业内具有推广及示范作用。
8、工程的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污染防治工艺先进,生态保护措施取得明显成效;实施了清洁生产,推进了循环经济理念,并做到环境与经济“双赢”。
(二) 申报环境友好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未参选的建设项目在建成后已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3、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机构适应环境保护发展的需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健全,满足环境管理的要求。
五、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清单,并提交相应的电子文档。
2、《环境友好工程申报表》一式四份及《环境友好工程参评项目评选情况汇总表》四份。
3、《环境影响报告书》、《初步设计(环保篇)》及相应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一份。
4、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复印件一份(包括申请报告、监测或调查报告及验收意见)。
5、相应工程质检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质量证明一份(复印件即可)。
6、创建“国家环境友好工程”的多媒体演示材料(ppt)、电视纪录片时长7-10分钟,同时还须提交电子文档或DVD光盘。
六、评审
(一)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1、评选活动成立评委会,负责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评选。
2、评委会成员:由国家环保总局、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等单位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环保人士以及特邀的不同领域的院士和专家共同组成。
3、评委会共13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10人。
(二)评审程序
1、初评阶段:由组委会秘书处负责对所有材料进行评分,遴选复评候选项目送交评委会。同时,主办单位(秘书处)还将向评委会直接提交不超过获奖名额一倍的单项奖候选提名。
2、核查阶段:评委会将成立核查组,对复评候选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并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3、复评阶段:评委会阅读复评候选项目的申报材料,并依据评选办法与评分办法,对复评候选项目的初评分数进行核定打分。在项目核查结果出来之后,评委会将根据评分结果与核查报告,通过质询、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提名名单。
(三)公示
“环境友好工程”实行授予前的公示制度,公示坚持民主监督、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1、公示对象:经评委会提名和国家环保总局审核通过的拟授予“环境友好工程”称号的建设项目。
2、公示内容: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设计单位、环保设施施工单位、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工程概况(包括环保设施建设情况、生态保护及恢复措施落实情况)、评比内容及结果。
3、公示期限为12天。
4、公示程序:
(1)将评委会审核后提名的建设项目名单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2)设专人接待来信、来访、来电,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人员、单位进行反馈。
5、对公示期限内群众有异议的建设项目,由评委会组成复核小组进行复查,复查结果报国家环保总局核准。
6、公示期限内,群众无不良反映或有不良反映但通过复查的建设项目,依据程序授予“环境友好工程”证书、奖牌,并邀请获奖项目负责人赴北京参加颁奖活动。
七、设奖类别
本届评选活动将从符合条件的项目中择优评出“国家环境友好工程奖”,并对获奖项目中的环评、环保设计、环保设施施工单位各设立若干单项优秀奖,对获奖项目中的环境监理单位设立若干单项优秀奖。
八、奖励与处罚
1、对经评选符合评选办法和评分办法的建设单位,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授予“环境友好工程”称号,并对工程建设涉及的环评、环保设计、环保设施施工及环境监理等单位颁发证书、奖牌。各单项奖颁发优秀奖奖杯。
2、建设单位弄虚作假获得称号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称号。
九、复查
对于已经获得“环境友好工程”的建设项目,国家环保总局将采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估”在工程运营期间进行复核,若出现污染或破坏生态事故或发现该建设项目污染治理或生态保护措施存在问题及隐患,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取消其“环境友好工程”称号。
十、经费
本次活动全部经费不向所有申报企业或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不采取企业冠名方式。评选经费由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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