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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9〕71号
  • 【发布日期】2009-10-11
  • 【生效日期】2009-10-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9〕7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制定的《哈尔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十一日

哈尔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为深入贯彻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会议精神及《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8号)要求,切实组织好哈尔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进一步提高我市中小学校舍综合抗灾能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全市中小学校建设总体规划,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校舍建筑质量,彻底消除中小学校舍安全隐患,不断完善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保障全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在摸清全市中小学校舍现状的基础上,依据中小学标准化建设总体规划,科学合理地制订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分年度、有步骤地进行改造。

2.坚持工程建设与总体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要与中小学布局调整、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等教育发展规划紧密结合,统筹兼顾,提高效益。

3.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对无抗震设防、学校规模较大、选址不合理、建筑结构问题严重的校舍,要按照轻重缓急,优先进行改造。

4.坚持严格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工程质量的原则。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建筑法》和《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消防技术要求》等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规划建设。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确保改造加固后的校舍安全、实用、经济、美观,达到质量标准要求。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从2009年开始,争取利用3年时间,对全市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防灾避险要求,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校舍的综合防灾能力。

三、实施范围和工作步骤

(一)实施范围

全市所有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

(二)工作步骤

1.全面普查中小学校舍情况。由市、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安办”)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舍进行排查鉴定工作,摸清危房底数,建立危房改造信息系统。

(1)开展校舍排查工作。各区、县(市)对本行政区域的全部中小学校舍进行逐栋排查。排查内容包括校舍选址安全排查、校舍建筑安全排查两部分,并根据排查结果提出是否需要迁移避险、鉴定和相关的处置意见。

(2)开展校舍安全鉴定工作。对需要鉴定的校舍逐栋进行鉴定,确定校舍是否需要加固或拆除重建。

(3)建立校舍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各区、县(市)建立中小学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并将有关信息录入系统,同时上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述工作均在2009年9月末前完成。

2.制定中小学校舍改造规划。在各区、县(市)制定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的基础上,市校安办编制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报市政府及省校安办批准后实施。此项工作在2009年10月末前完成。

3.分步实施中小学校舍改造。各区、县(市)根据实施方案和改造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改造。

四、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行市级统一领导,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哈尔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张显友担任,副组长由市教育局局长朱振德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主任由市教育局常务副局长谌大业兼任,办公室下设协调规划组、技术指导组、监督检查组和综合信息组,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委派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各区、县(市)政府是辖区内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责任主体,各区、县(市)要成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本地区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并在教育局设立办公室。

校安办负责制订工程规划、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组织编制校舍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负责建立校舍安全信息系统。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工程实施方案。配合市建委和市房产住宅局等部门做好校舍鉴定工作;负责牵头制定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配合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在整合相关资金的基础上,提出中央和省、市级资金安排建议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实施进行指导、检查、验收;牵头负责对下一级校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市财政局负责整合与校舍安全有关的维修改造资金,参与全市校舍安全工程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项目预算、决算审核工作,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监督检查项目建设执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制度落实情况。

市发改委负责配合市教育局制定全市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将其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联合相关部门下达中央和省、市级专项资金投资计划,负责工程项目的立项、可研等前期审批工作;配合省、市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市建委牵头组织全市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工作。组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校舍抗震维修加固进行技术指导;组织相关专家研究解决校舍安全工程方面的共性问题;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技术人员开展专业培训学习,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做好技术准备。

市房产住宅局负责具体组织全市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提出危房改造建议。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筹协调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为校舍安全工程提供地质构造等方面的信息,负责对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害情况进行鉴定;指导建设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指导全市中小学校舍的排查鉴定工作,提出地震安全性评估和建议;确定新建和加固改造校舍的抗震设防要求;协助当地建设部门完成校舍鉴定工作,指导学校校舍选址和加固改造等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统筹协调下级水务部门指导全市中小学校舍的排查鉴定、指导学校选址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统筹协调下级公安部门,指导全市中小学校舍消防安全的排查鉴定工作;指导下级消防机构依法履行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等监督管理职责。

市审计局负责对工程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出具工程财务审计报告。

市安全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市监察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小学校建设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中小学校舍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建设用地、消防安全和资金管理使用、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校舍建设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资金安排和管理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包括国家专项补助资金,省、市各级政府统筹资金,部门资金和社会、企业捐赠资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处置所得资金等。校舍排查鉴定资金由各区、县(市)政府承担。校舍加固改造资金按照以市、县(市)为主,国家和省级补助的方式予以保证。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应及时划拨到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专户,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格履行招投标、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工程预决算审批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建立工程公示制度。所有学校改造项目都要将项目负责人、施工队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监理监督人员姓名等镌刻于项目标识牌上,便于群众监督。把招(议)标、施工监理、资金管理、竣工验收、预决算审计等列入政务公开之中,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工程进度监测和专项督察制度。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校舍安全工程进展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向相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反映工程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并组织专家对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专项督察。

(三)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管制度。区、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校舍安全工程的推进工作。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工程建设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在工程立项、勘察设计、招(议)标、施工监理、资金管理、竣工验收、预决算审计、档案管理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建立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或建筑设计和施工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或违规操作等造成工程安全隐患或事故的,人为因素影响项目进度或延误工期的,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套取工程资金的,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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