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 〔2008〕8号
- 【发布日期】2008-01-23
- 【生效日期】2008-01-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
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
(豫政 〔2008〕8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监测体系实施办法》、《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试行)》、《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以下简称“六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省政府与国务院签订的“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十一五”期间必须确保我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
)排放总量分别减少15.6%、17.4%。建立科学规范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简称“三个体系”),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和重点企业负责人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经济增长与节能减排的关系,严格按照“六个办法”的要求扎实推进“三个体系”建设。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制度,按规定做好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要对节能减排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严肃查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要严格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省统计局和省环保局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要对各地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严格实行问责制。
要狠抓“六个办法”的贯彻落实,切实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各省辖市和6个扩权县(市)政府对本地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节能减排管理、监测和统计队伍建设,充实相应力量,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加强对本地节能减排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自纠和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估检查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报告。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和环保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跟踪掌握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控制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7〕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若国家新增考核指标,本办法也将相应增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各省辖市政府“十一五”期间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以各省辖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简称目标责任书)或者省政府下发的污染减排文件为依据。
本办法同时适用于省政府对6个扩权县(市)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6个扩权县(市)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由所在地省辖市政府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呈报省政府审定。6个扩权县(市)分别与省政府签订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
各省辖市政府对所辖县(市、区)政府的考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省辖市政府。各省辖市政府应依据省政府下达的减排任务,制定本地的年度污染减排实施方案,并于当年2月底前报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省辖市政府依照国家发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及省政府的相关要求,负责建立本地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简称“三大体系”)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及时调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等信息。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及其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核查办法、核算细则以及我省制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及其变化情况依据省政府与各省辖市政府签订的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机构的设立情况,“三大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三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督查报告进行评定。
(四)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制定情况和日常信息数据的调度情况。根据是否按照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年度污染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及时准确上报减排信息资料等进行评定。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包括减排核查和年度考核。减排核查结果参与年度考核。
减排核查分为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日常督查重点督查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结构减排项目的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效果;定期核查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核查。
第八条 对各省辖市政府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的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工作由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各省辖市政府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分别于每年7月5日前和次年1月5日前向省政府报告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自查报告,并抄送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各省辖市政府半年度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情况进行核查。
第九条 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建设部门和监察部门,对各省辖市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国家对我省年度污染减排项目的核查、抽查结果自动纳入省对相应地市的考核结果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未达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要求的省辖市以及考评分值不及格的省辖市,认定其为未通过年度考核(未通过年度考核是指: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有一项指标未达到年度减排目标要求考评分值低于60分。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省辖市政府应在1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条 经省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组织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组发〔2006〕14号)的规定,作为对各省辖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通过年度考核的省辖市,省政府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财政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市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进行表彰奖励;对未通过考核的省辖市,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并撤消该市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未按国家、省要求建设必需的污染治理设施及采取有效措施减排的,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环保总局令第10号)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方,省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省辖市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需报经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对国家主要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总量减排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评定采用量化计分方法,量化计分方法见附件。依考评分值由高到低顺序,公布通过年度考核和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省辖市。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