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发布文号】发改价格[2006]2337号
- 【发布日期】2006-10-30
- 【生效日期】2006-10-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华蟾素注射液等32种中成药肿瘤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华蟾素注射液等32种中成药肿瘤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2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和价格调查、专家评审,以及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委研究制定了华蟾素注射液等中成药肿瘤用药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
二、根据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推荐,确定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的部分品种执行优质优价。
三、市场上流通的附表中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现行规定的GMP与非GMP药品差价核定公布。
四、附表中未列的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五、附表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销售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并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我委报告,并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优质优价品种和只有一家企业生产的品种,其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在地区间的差异超过5%时,我委将参照其较低的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及时调整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于11月30日以前,制定公布相关药品补充规格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并及时报我委备案。
八、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6年11月20日起执行。
附表: 部分中成药肿瘤用药最高零售价格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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