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教育部
- 【发布文号】教学厅〔2008〕1号
- 【发布日期】2008-01-31
- 【生效日期】2008-01-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教育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8年1月31日 教学厅〔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200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大局意识,努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教育公平,严格执行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管理办法》(见附件一),切实做好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编制工作,加强执行全过程的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努力提高招生来源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和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我国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以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按照“以发展促公平”的原则,加强对各地区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近年来各地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在保持各地计划总量相对稳定的同时,要将招生计划的增量向高等教育欠发达且生源数量相对较多的中西部地区倾斜,使全国招生计划安排的分布更趋公平、科学、合理。
二、加强高等教育资源统筹,努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要进一步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全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指导和帮助所属高等学校做好2008年来源计划编制工作。
1.2008年安排“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以下简称协作计划)3.5万名,由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山东、湖北、广东、海南、重庆等11省(市)的部分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面向内蒙古、安徽、河南、贵州、甘肃等5省(区)试行对口招生。协作计划为国家指令性的本科层次招生来源计划。各有关省(区、市)要加强沟通、密切合作,确保2008年协作计划的顺利编制和执行。
2.省属高等学校跨省招生计划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有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联系安排。各省(区、市)2008年跨省计划总量(不含协作计划)不得低于2007年本省(区、市)安排的跨省计划总量,其中对中西部地区,尤其是对山西、内蒙古、安徽、河南、贵州、云南、甘肃、宁夏、新疆等9省(区)安排的来源计划不得减少,各地区计划增量部分应重点向上述地区倾斜。
所有原中央部门所属现划转以地方管理为主的共建高等学校,跨省招生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应低于本校招生计划总量的30%。
3.部直属高校和有关部门(单位)所属高校要按照“生源质量为主,兼顾地区平衡”的原则编制来源计划。2008年在属地安排的计划比例不得高于2007年,在属地安排计划比例超过30%的,要逐年逐步调整至30%以内。原则上,2008年要将从学校所在地调出的计划及本校计划的增量一律安排在中西部地区生源大省招生,同时各校要加强区域间计划调整的统筹与互补,保持区域间的相对稳定和均衡。
三、加强来源计划编制管理,维护招生计划严肃性。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要切实加强对所属高等学校来源计划编制、执行的指导和管理,除《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等学校的统一考试录取招生计划均须经我部汇总、备案、分送,未经我部分送和未经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所属高等学校编制的面向本省(区、市)及外省(区、市)招生的全部招生来源计划审核、汇总,并报我部汇总、备案,我部将汇总的来源计划统一分送有关省(区、市)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执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办学条件较差、管理混乱、有违规招生行为的高校,应适度减少其年度招生计划并限制其跨省招生。独立学院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工作还须接受其申办高等学校的指导和监督。
四、严格计划执行管理,落实阳光工程要求。录取期间,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成立由计划管理、招生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有关人员共同组成的计划管理工作小组,负责管理、监督在本地区招生高等学校来源计划的执行情况。各省级招办要依据我部分送的来源计划,及时、规范、统一地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不得擅自接收或公布未经我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
未经我部审批或备案确认的各类办学机构一律不得安排实施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未经解放军总政治部及我部批准同意的军队院校不得招收无军籍学生,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亦不得擅自划转计划委托任何军队院校招生;未经我部同意,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不得跨隶属关系下达和调整本科、高职(专科)招生计划。我部将严格实行高校招生资格、招生计划与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相挂钩的政策,未经我部核准计划或未经省级招办办理录取手续的学生,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五、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继续实行网上编制、管理。各计划编制单位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计划管理系统),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上报、审核、汇总、分送、调整等工作均在网上进行。2008年我部对计划管理系统的身份认证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和高等学校必须使用我部统一核准发放的招生密钥,才能登录计划管理系统进行计划管理工作。各计划编制单位要制订严格的密钥管理办法,确保计划编制、调整、执行工作安全有效进行。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本部门2008年具有实施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
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管理办法
一、总 则
1.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编制和执行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的管理,确保招生工作更加科学、公正、透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2.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是指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实施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编制确定的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是高等学校招生方案及对社会招生承诺的主要内容之一。
二、部门职责
3.教育部负责制定有关招生政策和来源计划管理的指导性意见;指导和协调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来源计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将汇总、备案的各高等学校来源计划统一分送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监督来源计划执行情况。
4.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所属高等学校编制来源计划;对所属高等学校编制的来源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监督所属高等学校来源计划执行情况。
5.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所属高等学校编制来源计划;与其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所属高等学校的跨省计划安排方案;对所属高等学校的来源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监督所属高等学校来源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外省(区、市)所属高等学校经教育部分送的在本省(区、市)来源计划的执行情况。
6.省级招办负责接收教育部有关部门分送的来源计划,规范、完善计划信息说明;确定高等学校的招生批次;全面、准确地向本地区考生公布在本省(区、市)招生的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及有关招生信息;监督各高等学校来源计划执行情况。
三、编制原则和要求
7.高等学校应根据我国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以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各地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并注意保持在各地所安排计划总量的相对稳定。
8.有关部门(单位)所属高等学校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要按照“生源质量为主,兼顾地区平衡”的原则,在保持各地计划总量相对稳定的同时,将计划增量部分向中西部高等教育欠发达且生源质量好、数量多的省区倾斜。
9.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以及来源计划编制原则、要求,按照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科学、合理编制本校来源计划,并按要求上报主管部门审核。
10.保送生、部分外语语种(非英语)、自主选拔录取、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第二学士学位、职教师资、西藏班、新疆班、少年班、少数民族预科班结业生、专升本及部分独立设置的艺术类高等学校本科艺术类专业和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非美术类本科艺术专业等类型的招生可不做分省计划,其计划数包含在各招生学校2008年招生计划总规模之内,在“其他类”项目中编报。
11.为保证国家部分重点建设项目和艰苦地区、行业的人才需求,部分高等学校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教育部备案后,可面向地质、矿业、石油、军工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编制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招收适量的定向就业生。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高等学校要与具有人事调配权的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用人需求协议书,并面向生源地全省(区、市)招生。
12.为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对人才选拔培养的要求,高等学校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同意后,可依据国防生招生计划编制相应的来源计划。
13.为加强地区间的相互支持和均衡发展,2008年教育部安排适量“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以下简称协作计划),由高等教育规模相对较大、办学条件相对较好的省(市)部分公办普通本科高校面向部分省(区)试行对口招生。
14.有关部门(单位)所属高等学校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应保持学校生源结构的多元化和合理性,原则上在全国各省(区、市)均应安排招生,并合理确定本校在属地安排的来源计划数。
15.安排跨省(区、市)招收本科生的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本科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不超过本校本科计划总数1%的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凡有预留计划的高等学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安排分学校招生计划时不得预留计划,高职(专科)来源计划的编制一律不得安排预留计划。
16.对于新增设的高等学校,凡符合全国来源计划编制工作时间要求的,可面向全国招生;不符合全国统一时间要求但符合本省(区、市)计划公布时间要求的,可在网上补报计划后面向本地区招生;凡不符合上述时间要求的,不得安排招生。
四、编制工作流程及管理要求
17.普通高等学校来源计划实施网上编制、执行和管理,各有关单位必须使用教育部统一核准发放的招生密钥,才能登录“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计划管理系统)进行来源计划的编制、上报、审核、汇总、分送、调整、执行及相关管理工作。
18.各省(区、市)所属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完成全部来源计划草案并提交所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涉及跨省招生的计划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一与有关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落实。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受理所属高等学校和其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来源计划安排申请,并在3月5日前反馈安排意见。跨省计划经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监督所属高等学校的来源计划编制工作,不得随意更改确认数,并应加强省际间的相互沟通与协调。
19.承担协作计划任务的高等学校编制分省分专业协作计划时,应将计划性质选择为“地方协作计划”,协作计划一律不得同时具有定向就业计划性质及国防生计划性质,各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各高等学校提交的协作计划单独进行审核,并与其他计划同时报教育部备案。
20.高等学校在网上编制的来源计划,要及时提交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高等学校须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定向就业招生用人需求协议书正本扫描件。
21.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汇总、审核所属高等学校的来源计划、定向就业招生协议等相关材料及数据,并于4月1日前提交教育部备案。
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通过“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进行集中公布。各高等学校须于4月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在线上传招生章程,高校上级主管部门应按照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和要求于4月15日前在线审核,审核通过的高校招生章程方准予公布。
22.教育部汇总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及直属高等学校提交的高等学校来源计划,统一备案后,于4月15日前分送各省级招办。
23.来源计划网上编制工作结束后,各高等学校要立即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加盖学校校章的计划备案表(由计划管理系统生成),4月15日后向有关生源地省级招办报送加盖学校校章并已经教育部备案的计划备案表,并按照各省级招办的工作安排及时核对招生计划及相关信息。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应及时向教育部报送加盖公章的所属高等学校计划备案表。
24.省级招办应于4月15日后从计划管理系统和“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分别下载来源计划信息数据库和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并与高等学校报送的计划备案表进行核对,确定各高等学校的录取批次等信息,校核完毕后,须及时、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报教育部备案。省级招办不得擅自接收或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的来源计划。
五、来源计划的执行及调整
25.高等学校必须认真执行经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来源计划。高等学校来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高等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和计划调入及调出省级招办的同意。省级招办要根据录取工作安排、学校生源情况会同本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计划调整提出意见,并在高等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按照计划管理系统显示确认的计划调整结果执行。高等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招生规模和相关生源地省级招办意见,审核高等学校计划调整申请,监督高等学校来源计划执行。
26.高等学校在生源地调入计划时,由高等学校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及生源地省级招办同意后可予调入;高等学校在生源地调出计划时,由高等学校向生源地省级招办提交申请,经生源地省级招办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予调出。
27.教育部依据高等学校来源计划信息在网上监督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及省级招办的计划执行情况;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在网上监督所属高等学校的来源计划执行情况;省级招办协助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监督所有在本地招生的高等学校的计划执行情况。
六、其他管理工作
28.高等学校在网上提交的来源计划信息必须规范、完整、准确。
29.各计划编制单位要妥善保管招生密钥和计划管理系统的用户名、密码,指定专人负责,一旦遗失或泄漏应立即上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
30.由于网络传输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遗留问题,应立即上报教育部,同时各方要积极协商,妥善予以解决。
31.对于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将依据《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2.本办法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中实行,适用于高等学校来源计划的编制、上报、审核、汇总、分送、调整、执行等管理工作,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负责解释。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招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工作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编制工作进度安排
一、2008年计划管理系统高等学校CS版软件与2007年相同。各计划编制单位须安装教育部统一发放的招生密钥驱动程序,高等学校还须安装安全客户端软件WebSt。
二、计划管理系统Web版登录网址为:https:// zs.moe.edu.cn;高等学校CS版客户端登录服务器IP地址为:202.205.179.3,端口为:1001。计划管理系统于2月18日开通,各省级招办须于2月20日前完成批次信息、考试科类信息、考试类型信息的设置。
三、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省级招办、直属高等学校登录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由教育部设定;其他高等学校的用户名由教育部设定,密码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设置。
四、3月5日前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须完成所属高等学校跨省计划安排方案的协商。
五、3月20日前各高等学校完成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工作,并提交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六、4月1日前,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须完成所属高等学校2008年招生来源计划的审核、汇总工作,提交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联系电话:010―66097860)汇总、备案。
七、4月15日后,各省级招办登录计划管理系统,下载本省(区、市)招生来源计划信息及有关字典库;登录“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下载经审核备案的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八、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安全子系统(密钥身份认证)技术支持电话:010―62988822转5025、7503、7305,传真:010―82899313,技术支持站点:http://edu.tf-infose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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