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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授予泰州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决定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发〔2007〕24号
  • 【发布日期】2007-02-12
  • 【生效日期】2007-02-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授予泰州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决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授予泰州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决定

(环发〔2007〕24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你市申请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推荐,经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组考核、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示和审定,现决定授予你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希望你市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严格执行各项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统筹城乡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保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积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断提升城市环境管理水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持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发挥好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对周边地区的示范、带动作用,为我国的环境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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