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68号
- 【发布日期】2005-04-27
- 【生效日期】2005-04-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6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68号
进口心脏起搏器的检验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确保进口心脏起搏器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 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对进口心脏起搏器的检验监管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心脏起搏器是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进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心脏起搏器实施合格评定,合格评定后方可销售使用。
二、自2005年6月1日起,合格评定后的每台进口心脏起搏器,均随货附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原件、《检测报告》原件,使用者在购买使用时,应向经销者索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原件和《检测报告》原件,并核对确认货证一致。
同时注意,每台产品上应标注有“CCC”认证标志。
如有疑问,请与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系。
本公告自2005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特此公告。
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