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 【发布文号】环办〔2006〕136号
- 【发布日期】2006-11-27
- 【生效日期】2006-11-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冬春事故高发期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冬春事故高发期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6〕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为贯彻落实2006年11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加强冬春事故高发期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的有关精神,现就冬春事故高发期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重点流域、国界河流、敏感区域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噪声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
冬春季节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容量小,是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各地要在今年12月至明年2月间,进一步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测,尤其是对排放量大、排放情况不稳定的重点污染源,有毒有害污染物种类多、环境风险高的化工、有色冶金等重污染行业的污染源,要在例性监测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和监测项目。
二、加强重点流域的环境质量监测
冬春季节属河流枯水期,地表径流减少,水质易受污染。要做好重点流域今年12月至明年2月的月监测工作。北方冰封河流的重点断面要想方设法取样监测,并有针对性的开展有机污染物的监测工作。
三、加强国界河流水质监测
高度重视出入境国界河流、敏感区域的国控断面的水质监测。黑龙江以及相关的松花江流域,要增加特征污染物(如多环芳烃、酚类、含氯酚类等)的监测项目。
四、认真做好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监测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增强应急监测意识,加强应急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根据本地环境污染的特点,制定环境应急监测预案。发生环境突发事件时,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立即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并按规定上报监测数据。
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监测仪器和安全防护设备。各级环境监测部门要加强应急监测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保证完成应急监测任务。总局将视情况抽查各地应急监测准备情况。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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