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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天津市公寓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6〕110号
  • 【发布日期】2006-12-13
  • 【生效日期】2006-12-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天津市公寓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公寓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津政发〔2006〕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寓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天津市公寓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需求,规范公寓项目建设管理行为,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功能布局、市场需求及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寓项目分为经营性公寓和公益性公寓。经营性公寓分为居住型、混合型、酒店型三种;公益性公寓包括学生公寓、老年公寓、军官公寓等。本办法仅适用于经营性公寓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经营性公寓的规划用地性质为公共设施用地,建筑外檐按公建标准控制,建筑外部不得设置阳台,规划间距按公建标准执行,物业管理用房等相应配套服务设施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5〕95号)的规定在公寓内部安排。

(一)规划配套指标。

居住型公寓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安排,或者按居住区标准缴纳小配套费。机动车车位按照《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29-6-2004)规定的住宅配建指标执行。

混合型公寓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的50%安排,或者按居住区标准的50%缴纳小配套费。机动车车位按照《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29-6-2004)规定的住宅配建指标执行。

酒店型公寓的各项规划指标按照公共设施标准执行。机动车车位按照《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29-6-2004)规定的酒店配建指标执行。

(二)建筑层高控制。

居住型、混合型公寓建筑标准层层高应控制在3.6米以内。当标准层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等于4.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等于5.4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酒店型公寓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等于5.4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不计入超高范围。

(三)选址要求。

经营性公寓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选址意见书》中明确居住型、混合型或者酒店型公寓的性质、规模和类型。

第四条 在土地管理中,居住型公寓的用地类别归属为住宅用地,混合型公寓的用地类别归属为综合用地,酒店型公寓的用地类别归属为商业用地。

经批准,建筑面积或其计算值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须按照市政府《批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关于加强经营性开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5〕20号)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经营性公寓按照公建设计标准执行,工程竣工验收执行非住宅技术规范。居住型公寓的空调室外机不得外露,混合型公寓须设置户式空调,酒店型公寓须设置中央空调。

第六条 经营性公寓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收费管理办法》(津价房地字〔1996〕312号)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七条 居住型公寓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参照住宅有关规定办理;混合型公寓、酒店型公寓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参照非住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规划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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