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海南省
- 【发布文号】琼府办〔2007〕30号
- 【发布日期】2007-03-30
- 【生效日期】2007-03-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南省行政规章清理工作方案
海南省行政规章清理工作方案
(琼府办〔2007〕30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厅局:
《海南省行政规章清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海南省行政规章清理工作方案
为了更好地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对我省现行地方政府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一、组织领导
成立海南省行政规章清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于 迅
副组长:许前飞、刘登山
成员单位: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等。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法制办公室,负责我省行政规章清理的日常工作。刘登山任办公室主任。
二、清理范围
(一)省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
(二)海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
三、清理原则
省政府和海口市政府分别负责清理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
1.规章的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制度不相适应,规章的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2.规章所依据的上位规定已经被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3.规章的主要规定超越制定机关权限,越权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和收费等;
4.规章的主要规定已经不符合实际需要,明显不适当;
5.规章制定程序不符合《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条例》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起草和行政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规定。
(二)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三)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1.有关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增加或减少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2.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或者行政管理部门被撤销及名称已变更;
3.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4.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冲突,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涉及十几个部门,有关规章规定不一致;
5.国务院部门规章涉及的有关具体事项的管理权限国务院已明令下放给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已将有关管理权下放给市县政府;
6.同一规章不同条文规定不一致。
(四)在规章清理中发现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要将处理建议送省法制办公室研究处理。
省政府规章由规章的起草部门或者具体实施部门按照以下原则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经省法制办公室汇总和审查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一)省政府规章的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的,以省政府令的形式予以废止。
(二)省政府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宣布失效。
(三)省政府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定程序予以修改。
(四)现列为省政府规章,其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章制定要求,但实际工作中仍需要执行的,可以改为省政府文件形式继续执行。
四、清理分工与要求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工作,增强责任感,加强领导,做到清理人员、经费、进度三落实,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清理工作。
(二)省政府规章起草部门或者组织实施的部门,应当按照附表所列规章目录认真填写各种清理表格,对照依据,逐件清理。在2007年5月30日前将清理结果和意见送省法制办公室。省法制办公室应当在9月底前完成审核工作,按照法定程序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对需要修改的规章,有关部门应当提出拟修改的条文草案并附修改的依据、理由和说明,在6月30日前送省法制办公室审查。
(四)海口市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的具体清理办法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规章清理工作完成后,应在11月上旬将清理结果和工作总结报省政府,由省法制办公室汇总并报国务院。
(五)清理工作完成后,省政府和海口市政府要分别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规章目录通过政报、法制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省法制办公室在这次清理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更新省政府规章数据库,编辑出版我省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汇编。
(六)省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指导,抓好督促检查,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海南省人民政府现行规章目录
2.规章清理情况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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