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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45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45号
  • 【发布日期】2006-03-24
  • 【生效日期】2006-03-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4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45号

关于禁止旅客携带泰国“红牛”饮料入境的公告




近日,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对旅客携带的泰国产“红牛”饮料进行检验时发现,该饮料咖啡因含量普遍超过我国卫生标准要求。

为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禁止进口泰国产“红牛”饮料。

二、旅客携带泰国产“红牛”饮料只能作为该旅客本人旅途自用,且每人每次限带2罐。超出限额部分,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作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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