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 【发布文号】农办医[2007]27号
  • 【发布日期】2007-09-13
  • 【生效日期】2007-09-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07]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按照我部《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行动》工作计划,结合当前全国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和“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有效防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动物产品安全,经研究,我部决定近期开展2007年度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此次检查以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肉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为重点,兼顾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其他有关工作。

(一)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情况。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农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农医发[2005]19号)和“全国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经验交流暨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会议”、“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暨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会议”要求,推进动物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执法体系建设情况。重点检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改革进展情况、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编在岗情况、经费保障及工作开展情况(详见附件1、2)。

(二)肉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 <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的通知》 (商运发[2007]357号)总体部署和有关要求,各地开展肉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重点检查生猪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定点屠宰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动物产地检疫和定点屠宰检疫、检出病害(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详见附件3)。

(三)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监管情况。各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农医发[2006]7号),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监管工作情况。重点检查内容包括:家禽交易市场选址、布局、设施设备、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休市、监测、病死家禽无害化处理、检疫证明持有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管等情况。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运载动物及动物产品车辆查证验物情况、消毒情况,对查出的有害动物及动物产品处理情况、发现病死畜禽采取的防控措施情况以及检查站设置审批、设施设备配备、执法公示、规范操作、联防联动等情况(详见附件4)。

(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情况。各地贯彻执行2007年中央1号文件、《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的通知》(农医发[2006]8号)的要求,开展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情况。重点检查内容包括:省、地、县三级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组织领导情况,工作部署、工作进展和信息报告、宣传与技术培训、专项经费落实、养殖档案管理、耳标生产招标工作及二维码牲畜耳标佩戴管理、保证11月1日进入流通环节牲畜佩戴二维码耳标采取措施等情况(详见附件5)。

二、检查时间及形式

此次检查时间为2007年9-12月,分为各省自查、组织检查和整改提高三个阶段。其中,9月15-30日为各省自查阶段,10月15-31日为我部组织检查阶段,11-12月为整改提高阶段。

(一)各省自查。各省(区、市)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自查,10月10日前将自查工作总结报我部兽医局,并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发送电子版。自查总结应包括文字说明材料,并附本通知所列五个检查表。

(二)我部组织检查。我部组织有关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各省进行检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看材料、实地检查等方式。每个省至少检查2个地市(含省会城市)、1个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每个地市随机检查1个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和1个派出机构、1个生猪定点屠宰场(厂、点)、1个规模猪场、1个有活禽交易的城区农贸市场、1个有活禽交易的农村集贸市场和1个动物产品交易市场。检查有关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三)整改提高。各地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提高,12月15前将整改报告报我部兽医局,并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发送电子版。

三、组织实施

(一)农业部兽医局负责此次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专项检查工作,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各地要以省(区、市)为单位组织实施此次检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执法检查工作由兵团组织。

(二)各省(区、市)兽医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执法检查,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宣传,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为新《动物防疫法》的贯彻实施做好准备。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农业部兽医局检疫监督处

王中力010-64192875(电话) 010-64192845(传真) E-MAIL:xmjwjch@agri.gov.cn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指导处

张 杰010-64194771(电话) 010-64194748(传真)

附件:1.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情况检查表

2.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岗在编情况统计表

3. 肉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检查表

4. 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环节监管情况

5. 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情况检查表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