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办发〔2009〕12号
- 【发布日期】2009-04-29
- 【生效日期】2009-04-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厉行节约降低行政成本工作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厉行节约降低行政成本工作的通知
(哈办发〔2009〕12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开展厉行节约、降低行政成本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有关费用实现零增长的要求,严格预算支出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努力提高公用经费的使用效益。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节电、节水、节油指标和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支出要在2008年基础上降低5%。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办公桌椅、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等消耗性办公用品能用则用、避免浪费;确需更新购置的,要按照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购置。大力推广采用节能技术,强化管理措施。实行办公用纸双面使用,积极推进“无纸化办公”。大力压缩各类文件和简报、内部刊物等资料印刷发行费用,严格执行清理、精简的有关规定,杜绝简报、信息重复报送。
二、严格控制公务出国(境)活动。2009年,全市因公出国(境)经费要在前三年平均数基础上减少20%。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2009〕12号)、《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因公出国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办发〔2008〕21号)和《哈尔滨市县处级以上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哈办发〔2008〕33号)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各级领导干部组织或参加各类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实行因公出国(境)团组计划报批制度和量化管理制度。坚决禁止一般性考察和重复考察,从严控制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加强对出国(境)人员的监督,凡出国(境)团组及人员应在回国后两周内报送出访报告,出访派出部门进行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
因公出国(境)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实行先行审核制度。对计划外因公出国(境)活动,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安排经费。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费用不准挪用其他公共资金,不准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准向下属机构和地方摊派,不准核销持因私证件出国(境)的费用。
三、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用支出要在2008年基础上削减10%。按照“有利公务、简化礼仪、节约务实、杜绝浪费”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接待范围,改革接待方式,严格控制接待费用的支出和使用。公务接待费用应单独列支,实行先审批后接待、“一支笔”审批和一事一批、一事一核、一事一报的审批制度,不得将其转嫁到基层单位或关系单位。对违反接待规定和超出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严禁各级领导干部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或以同乡会、校友会等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对违规者要严肃处理,所花费用一律由其个人承担。
四、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和庆典等活动。认真执行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经费支出。经过批准召开的会议,要坚持节俭办会、注重实效的原则,努力减少会议的直接和间接成本,一般不安排会议餐。
凡是能够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和视频会议形式召开的会议,不得以其他形式召开,否则市财政不予安排经费。各类会议原则上要在市区内召开,会场应尽可能设在自有会议室或市委、市政府会议室,坚决禁止在风景区办会,坚决杜绝利用到外地办会之机或借外地部门邀请参会之便集体公款旅游。严格控制会议规格和规模,精减参会人员。压缩会议时间,全市性专项工作会议一般不超过2小时。以部门名义召开的片会、论坛等,采取“谁主办、谁付费”的办法,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安排经费。
严格控制各种庆典、节会、论坛和参展等活动。凡经批准举办的各类活动要从严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举办各类活动一律不准发放纪念品,不准编辑各类宣传画册,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借举办活动之机用公款大吃大喝。各级领导干部不准擅自接受邀请参加此类活动。
五、严格控制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未参加公务用车改革试点工作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和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现有车辆编制、经费、配车标准及使用范围进行重新核定。进一步完善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增加公务车辆使用的透明度,确保公务交通费专款专用,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务用车经费支出。严格按照核定的车辆编制配备公务车辆,对车辆编制已满的部门和单位不再增加一次性编制,原有一次性车编的车辆要按照“报一收一”的原则收回。加强车辆报废管理,对车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申请报废的,原则上不予审批。年内,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购置新车,确需更换车辆的,应在车改试点单位上缴的车辆中调剂解决。
参加车改试点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规定,严禁擅自使用保留的特殊公务车辆,严禁到下属、其他单位或找服务对象报销和索要应由个人支付的与车辆有关的一切费用。
六、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有关规定,从现在起至2010年年底,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新建办公楼,不准建设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等楼堂馆所。已批准的新建项目和维修改造项目,要按照“节约、节能、实用、环保”的原则,严格执行规定标准,一律不追加项目投资。严禁为领导干部超标准建设、装修住房。继续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新建、购置及修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和业务用房的项目要严格履行招投标、政府采购和投资评审程序,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租房办公,凡有租房的部门和单位要限期调剂解决,超期的一律不予安排经费。
七、认真纠正其他违规和浪费行为。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及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清理和纠正各种变相违规行为。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小金库”工作,注重从资金来源上堵塞漏洞。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和达标活动,除上级有明确规定或市委、市政府已列入全市目标考核责任制的检查、评比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随意组织各种名目的检查、评比和达标活动。经批准举办的活动,不准向被检查、评比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不准借检查、评比之机大吃大喝、聚敛财物。按照注重实用、资源共享的原则,严格控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对已批准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程序;未经批准,不准擅自进行项目建设,坚决杜绝重复建设。
八、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党政机关
要把开展厉行节约、降低行政成本工作摆上重要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把市委、市政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级领导干部要崇尚节俭、以身作则,做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模范。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要对各级党政机关开展厉行节约、降低行政成本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组织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年度领导班子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日常监管和考核。
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外事等部门要加大对各项公用经费支出的监管力度。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厉行节约主题宣传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努力形成厉行节约的良好社会氛围。年终,各级党政机关要将工作落实情况和查处违纪违规情况报市纪委、市监察局。
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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