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文物博函〔2008〕737号
- 【发布日期】2008-07-23
- 【生效日期】2008-07-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二、三级博物馆评估定级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二、三级博物馆评估定级工作的通知
(文物博函〔2008〕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局)、文管会:
开展博物馆评估定级,是加强和规范博物馆行业管理的创新举措。为此,我局于2008年初发布《关于印发〈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和〈博物馆评估申请书〉的通知》》(文物博发〔2008〕6号),启动了首批国家一级博物馆评估工作。在5月18日国际博物馆日当天,公布了首批国家一级博物馆名单,得到了业内外的积极评价,对博物馆事业发展产生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为全面推进博物馆质量控制体系建设,经对国家一级博物馆评估定级工作认真总结,我局决定于今年下半年开展二、三级博物馆评估定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范围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登记、注册、接受年检的,具有文物、标本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陈列展览功能,并于2005年7月1日前对外开放且正常运行的各类博物馆,均可申请参加二、三级博物馆评估。
(二)参评博物馆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展厅面积应占馆舍建筑面积的30%以上,文物建筑、旧址、遗址等原状陈列空间视具体情况确定,且符合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开放条件;
2.博物馆拥有专用馆舍,新建馆舍于2005年7月1日前竣工并正式对外开放;
3.2005年7月1日以来基本陈列一直正常开放;
4.2005年7月1日以来无重大安全事故;
5.2005年7月1日以来博物馆从业人员无涉及文物的违法犯罪记录;
6.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参加2006、2007年度检查并合格。
二、评估标准
(一)二、三级博物馆评估工作按照《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和《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以及《评分细则计分表(修订)》(见附件),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重在提高。
(二)二级博物馆最低得分需达到600分,三级博物馆最低得分需达到400分。同时,综合管理与基础设施、藏品管理与科学研究、陈列展览与社会服务各项得分还应分别达到本项目规定的最低分值(详见《评分细则计分表(修订)》)。
三、评估程序
(一)二、三级博物馆评估工作由国家文物局组织开展。评估程序按照《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文物博发〔2008〕6号)的规定进行。
(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省级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的评议意见审核同意后,于2008年10月30日前,将审核意见和《二、三级博物馆评估复核申请书》、《评分细则计分表(修订)》、现场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报送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
(三)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于11―12月对各省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报国家文物局审定。
(四)拟于2009年1月由国家文物局公布二、三级博物馆名单并统一颁发牌、证。
四、博物馆的评估定级工作是对博物馆的工作条件和工作质量的一次全面评价。通过评估,既可以展现优势,发掘潜力,又有利于认清各博物馆以及各地博物馆事业的薄弱环节,进而采取措施加以改进,提高工作质量,进一步促进事业发展。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务必对这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评估工作高质量、高水平,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得起业界和社会的品评、检验。
有关具体事宜可与我局博物馆司博物馆处联系。
联系人:李学良、辛泸江
电话:010―59881614、59881613
传真:010―59881609
邮箱:hackxlj@sach.gov.cn
yinjianming@sach.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评分细则计分表(修订)》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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