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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城市公用事业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
  • 【发布单位】洛阳市政府
  • 【发布文号】洛政〔2009〕23号
  • 【发布日期】2009-03-01
  • 【生效日期】2009-03-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洛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城市公用事业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城市公用事业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

(洛政〔2009〕23号)




2008年度,全市公用事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城市、服务市民”为宗旨,加大城市精细化管理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为提高我市公用事业服务保障能力、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做出了积极贡献。特别是在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污水处理厂配套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厂运营、污水处理费征收等工作方面,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单位和个人。为树立榜样,彰先励志,市政府决定对洛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等先进单位和曹静等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新的一年里取得更大的成绩,为洛阳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构建和谐洛阳做出新的贡献。全市公用事业系统各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先进为榜样,继续解放思想,不断开拓创新,提高保障能力,提升服务水平,为我市公用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洛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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