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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台办关于增加泉州港石井港区作为与金门直接往来客运口岸复函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5]200号
  • 【发布日期】2005-11-24
  • 【生效日期】2005-11-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台办关于增加泉州港石井港区作为与金门直接往来客运口岸复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台办关于增加泉州港石井港区作为与金门直接往来客运口岸复函的通知

(闽政办[2005]200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现将《国台办关于增加泉州港石井港区作为与金门直接往来客运口岸的复函》(国台函〔2005〕218号)转去,请你市加大投入力度,加快相关客运和口岸联检等配套设施的建设步伐,确保尽快通过国家验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增加泉州港石井港区作为与金门直接往来客运口岸的复函
国台函〔2005〕21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闽政函〔2005〕43号悉。经商相关部门,现答复如下:

为了扩大和便利福建沿海与台湾地区直接往来,缩短海上运输距离,原则同意将泉州港石井港区建成与金门直接往来客运口岸。石井客运口岸建设须纳入“十一・五”口岸扩大开放规划,并建成相应客运设施,设立国家口岸查验机构,经国家验收并正式批准后,方能作为对台开放客运港口。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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