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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85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2-28
  • 【生效日期】2005-12-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8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85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吉林梅花鹿鹿茸、鹿鞭、鹿血、鹿尾、鹿胎膏、鹿筋、鹿脱盘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吉林梅花鹿鹿茸、鹿鞭、鹿血、鹿尾、鹿胎膏、鹿筋、鹿脱盘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吉林梅花鹿鹿茸、鹿鞭、鹿血、鹿尾、鹿胎膏、鹿筋、鹿脱盘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梅花鹿鹿茸等产品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小组的复函》(吉政办函[2004]67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吉林省蛟河市、桦甸市、磐石市、舒兰市、龙潭区、丰满区、永吉县、东丰县、东辽县、梨树县、伊通县、抚松县、靖宇县、长白县、临江市、梅河口市、辉南县、柳河县、集安县、通化县、延吉市、龙井县、汪清县、安图县、敦化市、珲春市、图们市、和龙县、双阳区和九台市等30个县(市)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系)谱系管理。

1. 谱系管理主要针对双阳、东丰、四平、敖东梅花鹿品种及长白山梅花鹿品系。

2. 鹿只谱系清楚,有可追溯性。

每只鹿都有谱系记载,连续记载3代,血缘关系清楚。

3. 谱系格式采用国际通用格式竖式谱系格式。

(二)饲养环节技术要求。

1. 饲养:

(1)精料按不同鹿、不同生物学时期营养需要量喂给,粗料、多汁料等以吃足、不浪费为限。

(2)饲喂要定时定量。

(3)变更日粮要逐渐进行。

(4)饲料要精心保管,不喂发霉酸败的变质饲料。

(5)日粮配合要科学合理,计量准确,比例适宜,适口性好。

2. 饲喂:

(1)时间与次数:每昼夜饲喂3次,按季节早、午、晚均衡饲喂。

(2)给料原则:先精后粗,均匀投料,精料准确。

3. 饮水:

供给充足清洁的饮水,北方冬季饮温水。

4. 舍饲:

(1)保护圈舍清洁,及时隔离治疗病鹿。

(2)圈舍要防风防雪,保持干燥,出入圈舍要关门。

(三)加工工艺。

1. 鹿茸加工:

(1)排血茸加工工艺(马派炸茸)。

鹿茸 编号、称重、测尺、登记 排血 刷洗 破伤茸处理 上架固定 第一次煮炸(第一排水、第二排水)、烘烤、风干 第二次水煮(回水)、烘烤 、风干 第三次水煮(回水)、烘烤、风干 第四次水煮(回水)、烘烤、风干 煮头、烘烤、风干 质检 包装 贮藏 出厂

(2)带血茸。

鹿茸 编号、称重、测尺、登记 刷洗 破伤茸处理

上架固定 第一次煮炸(第一排水、第二排水)、烘烤、风干 第二次水煮(回水)、烘烤 、风干 第三次水煮(回水)、烘烤、风干 第四次水煮(回水)、烘烤、风干 煮头、烘烤、风干 质检 包装 贮藏 出厂

③冷冻干燥茸。

鹿茸 编号、称重、测尺、登记 刷洗 速冻 升华脱水 冻干茸

(2)鹿鞭加工。

鹿屠宰后 环切包皮 将阴茎与腹壁剥离至坐骨结节处切断,并将两侧睾丸与输精管少许一起切断 去掉阴茎上的残肉和筋膜 将阴茎拉直,将睾丸附在阴茎根部 钉在木板上

阴干或烤干成型

(3)鹿血加工。

鲜血 放于平底浅盘中 70-80℃烘干 粉成细粉(过40目筛)

(4)鹿尾加工。

鹿屠宰后 在荐椎与尾椎相接处将尾割下,去掉残肉和脂肪与第一尾椎骨 浸泡,拔掉尾毛,刮掉尾上绒毛和表皮,尾端用棉线缝合或用夹子夹住 烘干成型(冬季或早春也可阴干)

(5)鹿筋加工。

取筋 刮筋 浸泡(2至3天) 刮去肌肉于 浸泡(1-2天) 再刮一次,将肌肉全部刮掉 排接 用细木棍穿起挂在阳光下干燥

(6)鹿胎膏加工。

① 取胎 酒浸(2-3天) 整形 烘烤(开始时的温度在90℃~100℃,烘烤2小时左右) 煎煮(当胎儿骨肉分离时,停止煎煮,将骨肉捞出) 过滤胎浆(低温保存备用)

② 将捞出的骨肉分别放入烘干箱内 80℃烘干 头骨

和长轴骨砸碎后再烘干,直至骨肉酥黄纯干为止 将纯干的骨肉粉碎成80~100目的鹿胎粉 称重保存

③ 熬膏:上述原浆 煮沸 加入鹿胎粉 搅拌均匀

加1.5倍(比鹿胎粉重)红糖 用文火煎熬浓缩,至呈牵缕状不粘手时出锅,倒入抹有豆油的瓷盘内,置于阴凉处,冷却后即为鹿胎膏。

(四)主要质量控制参数。

1. 鹿茸:

(1)感官特征(见表)

名 称 感 官

二杠锯茸 分枝正常,比例欠协调,主挺不怪角,嘴头扭嘴未分枝,根部有包棱,骨痘明显。纯干、不臭、无虫蛀。排血茸皮色欠亮泽,剖面含残血;带血茸皮色灰暗,剖面含血少,血色陈旧。单枝重高于75g以上的二杠锯茸。

二杠砍茸 头骨洁白,无残肉,无损伤,嘴头饱满,眉枝与主廷均称。加工不破皮,不倒毛,不底漏,不存折,无异味,无虫蛀的二杠砍茸。

三杈锯茸 基本呈三杈形,不怪角,根部有奶子,质地较老,骨痘较多,破皮不露茸;加工不臭茸无虫蛀。排血茸排血不净,皮色发暗;带血茸含血量少,血色灰暗。单枝重高于200g以上的三杈锯茸。

三杈砍茸 分枝正常,比例欠协调,根部包棱较大或者有奶子,骨化程度大,骨痘明显。整架砍茸重高于850g以上的三杈砍茸。

(2)理化特性:水分不得超过16%;灰分:不得超过45%;酸不溶性灰分不得超过15%;水溶性浸出物不得低于15%;

醇溶性浸出物:不得低于3.0%。

2. 鹿鞭:

(1)感官特征:呈长圆柱形,略扁;有纵横纹;海绵体断面呈蝶状;表面棕黄色或棕红色;气微腥,味微咸。

(2)理化特性:水分不得超过13%;总灰分不得超过4.6%;水浸出物不得低于23%。

3. 鹿血:

(1)感官特征:为鲜鹿血或红褐色粉末,气腥,味甘、咸。鹿血粉为红褐色粉末。

(2)理化特性

水分:鲜鹿血60%至80%;鹿血粉5%至8%。蛋白质不得低于8%。

4. 鹿尾:

(1)感官特征:呈扁锥形,腹面扁平,背面微凸;尾椎骨不外露,无残肉。质地坚实,内部饱满,细长,表面为紫黑色或紫褐色,有光泽;气微腥,味微咸。

(2)理化特性:水分含量不得超过13%;总灰分不得超过4.6%。

5. 鹿筋:

(1)感官特征:呈长条形,上部开叉,下端留有两个附蹄;表面棕黄色,半透明,有光泽。气微腥,味淡。

(2)理化特性:水分含量不得超过13%;总灰分不得超过4.6%。

6. 鹿胎膏:

(1)感官特征:为棕褐色至黑褐色干膏方块,味甘,微苦。每块重50克。

(2)理化特性:水分含量为8%至12%。

7. 鹿脱盘:

(1)感官特征:呈盔状或盘状,周边有珍珠状凸起,类骨质结构。直径3至6cm,高1.5至4cm。表面灰褐色或灰黄色,有光泽,中部具蜂窝状细孔。

(2)理化特性:水分含量不得超过5%。

三、专用标志使用

吉林梅花鹿鹿茸、鹿鞭、鹿血、鹿尾、鹿胎膏、鹿筋、鹿脱盘等7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吉林梅花鹿鹿茸、鹿鞭、鹿血、鹿尾、鹿胎膏、鹿筋、鹿脱盘等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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