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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特邀专家制度(试行)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发[2007]15号
  • 【发布日期】2007-12-19
  • 【生效日期】2007-12-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特邀专家制度(试行)

哈尔滨市特邀专家制度(试行)

(哈政办发[2007]15号)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市人才发展战略,通过共享方式吸引和邀请一批省外高水平专业技术人才,充分利用高层次人才智力资源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哈尔滨市特邀专家制度。

第二条 特邀专家主要是指本省之外,在专业上具有较高造诣,在生产、科研和教学等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且符合我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需求,属于用人单位急需、紧缺的高水平专业技术人才。

特邀专家制度是特邀专家工作的管理规范,是充分发挥特邀专家作用,促进人才柔性流动,实现人才共享的创新办法。

第三条 特邀专家以完成目标任务为前提,既可专职也可兼职;既可来哈工作,也可在原工作地区和单位为我市服务;既可长期,也可短期,根据能解决科研课题和技术攻关关键问题的实际需要确定在哈工作时间。

第四条 特邀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热心为哈尔滨市服务,品德高尚,学风严谨。
(二)两院院士、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国家“百千万工程”第一层次人选、行业或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国际或国内有影响的专家。
(三)长期在科研开发一线工作,近5年主持过国家级或省级重大科研攻关项目或重点工程;在科研开发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或开拓性重要成果;获得国家级科技奖或省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担任国家级学术、技术委员会常务理事。
(四)身体健康,能够在第一线从事科研、攻关等工作,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团结共事能力和协调管理能力。

第五条 特邀专家人选采取个人自荐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由企事业单位推荐。推荐人选经审查合格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政府颁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特邀专家聘任证书。相关手续的办理及特邀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

第六条 特邀专家的待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年薪制、月薪制、周薪制、个人特殊股金和个人特殊社会保险等多种分配方式;对特邀专家实行合同化管理,按照谁用人、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支付报酬。

第七条 对经用人单位申报和有关部门审批,可为参与社会公益性事业、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特邀专家,给予部分补助来哈履职必要的旅差费,同时对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市政府按年度给予奖励,依据考核情况和专家评审结果分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奖励1万元、二等奖奖励7千元、三等奖奖励5千元。

第八条 特邀专家奖励资金及提供的必要补助从市人才发展资金中支付。

第九条 特邀专家的邀请期可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为1至3年。在邀请期内用人单位应为特邀专家配备助手,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条 特邀专家实行目标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在邀请期内,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对特邀专家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一条 市人事局负责对特邀专家履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并作为下一邀请期是否续约的重要条件。对于在邀请期内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市政府将取消其相应的工作和生活待遇。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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