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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河北出台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0-13 19:40:1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河北出台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河北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了河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对我省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和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公办学校整体改制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民助中小学和幼儿园收费,做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而代收代管的费用,要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严禁学校或个人借为学生代购代办服务之机从中营利或捞取好处。

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审批和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和市场情况自行确定,报与办学审批机关同级的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公办学校整体改制按民办机制运行的中小学、幼儿园,其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召开价格听证会,并经设区市或扩权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或扩权县政府批准。

受当地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学生收取的杂费标准,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民办高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其他民办学校按学期收取。民办学校对贫困学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民办学校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学校收取任何费用。

本办法自2005年8月2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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