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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广西拟立法监管“房屋养老金”-
  • 【发布单位】作者:莫小松 常鑫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5-24 09:50:4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西拟立法监管“房屋养老金”-

作为给房屋“治病”的“救命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何存、管、用?5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广西政府法制网和广西建设网上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6月20日之前,全区公民登录网站可对此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稿》规定,业主办理所有权登记前都需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与监督。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由住宅所在地市、县管理机构代管,应当统一存入当地银行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区域为单位设立账目,按住宅房号设立分户账,明细记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收益、使用、分摊等情况;未划定物业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立账目,按住宅房号设立分户账。

不但如此,每次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方案,都应当经业主委员会一致同意,或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并在物业区域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由物业管理人或者业主委员会向管理机构申请资金。符合条件的,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

据了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即“公共维修基金”。早在1998年,我国就正式确立了维修基金制度,被称为“房屋养老金”。目前,全区已经有南宁、柳州等地出台了地方性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此次自治区一级的立法将为全区各地如何管理使用“房屋养老金”提供法律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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