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陈鹏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12-14 20:04:1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电力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家电监会两项新规元旦施行-
11月3日,国家电监会主席柴松岳分别签署21号、22号令,公布了《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电网运行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的出台,旨在规范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行为,促进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保证电力交易正常进行,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电力并网争议是指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达不成并网调度协议,影响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争议;电力互联争议是指电网企业之间达不成互联调度协议,影响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争议。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可能危及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或者造成其他重大影响。
《规定》明确,电力并网争议由电网企业所在地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城市监管办公室负责处理;未设立城市监管办公室的,由所在区域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负责处理。本区域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力并网争议,由电网企业所在地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负责处理。跨区域的或者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电力并网争议,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处理。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电网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发生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请由电力监管机构处理。
《规则》旨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适用于省级以上调度机构及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网企业、电网使用者和相关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安装调试、研究开发等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电网运行实施监管。
《规则》指出,电力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电网与电源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电网结构应当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运行灵活,符合《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和《电力系统技术导则》的要求。
对于电网的并网与互联,《规则》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发电工程、输电工程和变电工程投入运行前,拟并网方应当按照要求向调度机构提交并网调度所必需的资料。资料齐备的,调度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拟并网方提供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的定值和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等设备的技术参数。此外,调度机构应当对拟并网方的新设备启动并网提供有关技术指导和服务,适时编制新设备启动并网调度方案和有关技术要求,并协调组织实施。拟并网方应当按照新设备启动并网调度方案完成启动准备工作。
《规则》同时要求,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有责任保障电网频率电压稳定和可靠供电;调度机构应当合理安排运行方式,优化调度,维持电力平衡,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调度机构应当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年度运行方式。调度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制定电力调度管理规程,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电网使用者和相关单位应当执行电力调度管理规程。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应当加强负荷预测,做好长期、中期、短期和超短期负荷预测工作,提高负荷预测准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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