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任朝亮 粤社宣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1-12-20 14:47:0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新网-广州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东将为见义勇为立法:诬陷者需公开道歉-
见义勇为规定沿用13年明年将上升为法规并修订
●见义勇为负伤花费由政府统筹
●见义勇为及栽赃陷害将入诚信档案
●专项经费支持儿童托管
昨天上午,记者在广东省“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工作措施(下简称《工作措施》)交办协调会上获悉,针对佛山“小悦悦事件”,广东省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将于明年采取一系列措施。沿用13年的《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将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列入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据悉,在制定新法规的过程中将重点研究和规定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将见义勇为的概念扩大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财产安全,参与抢险、救灾和救人等行为,增加表彰和奖励的范围。其次是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力度,除存在重大的主观过失,见义勇为者对其见义勇为的后果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重点规定的内容还包括,对栽赃诬陷或者打击报复见义勇为人员的,由有关机关予以训诫或者责令悔过、公开赔礼道歉;涉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予以罚款或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因见义勇为引起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优先提供援助。《工作措施》还建议法规规定设立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专项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以社会募集资金为辅。
《工作措施》指出,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交通、食宿、护理等费用,由当地政府统筹,区分不同情况,分别由侵害人,受益单位、受益人,社会保险机构,所在单位和财政支付。
对见义勇为伤残人员,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将按规定为其办理伤残等级评定、发放抚恤金、优先安排就业, 并对其生活予以适当照顾。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按地级以上市不少于10万元、省级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抚恤。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工作措施》还要求,各级政府根据财力状况,应适当安排专项经费,补助社区服务机构开展低收费和不收费的少年儿童托管项目, 为广大中小学生提供安全舒适的学习和活动环境, 重点解决中午以及下午放学后至家长下班前中小学生无活动场所、无人照看问题。
此外广东还将建立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使用、管理、保护等工作机制,形成规范的个人信用信息联合征信制度,逐步建立个人诚信档案。把见义勇为和栽赃陷害见义勇为者等相关信息纳入个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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