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7-27 13:4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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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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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8月1日实施-
在河道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最高将被罚款3万元。日前,贾治邦省长签署省政府令,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对河道采砂的条件、范围、违法处置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采砂活动实行审批制
《办法》指出,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取土、淘金等活动。采砂活动实行审批制。
渭河干流自宝鸡峡大坝至咸阳铁路桥段,汉江干流自勉县武侯镇至洋县小峡口段,丹江干流自二龙山水库大坝至丹凤县月日滩段采砂规划,由所在设区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渭河干流渭南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洛河干流状头水文站以下河道采砂规划,由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编制,报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其他河道采砂规划,由所在设区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批准,报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内其他河道、河段采砂规划由所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办法》规定,渭河干流自宝鸡峡大坝至入黄河口段,汉江干流自勉县武侯镇至洋县小峡口段,丹江干流自二龙山大坝至丹凤县月日滩段,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为河道采砂禁采期。其他河道禁采期由有关市、县、区政府确定。
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办法》规定,我省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在渭河干流渭南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洛河干流状头水文站以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设区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河道内采砂,应向设区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前两款规定以外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向采砂所在地的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河道沿岸村民个人自采自用河道砂、石、土料在50立方米以下的,应持村委会证明直接向采砂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指定地点采运,不再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
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罚1至3万
凡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在禁采期、禁采区采砂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凡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收缴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文章原载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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