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7-22 15: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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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8月1日实施-细化了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的监管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为规范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04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指出,常驻人员可以进境机动车辆,每人限1辆,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不得进境机动车辆。常驻人员的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属于海关监管机动车辆,自海关放行之日起6年,未经海关批准,进境机动车辆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转让、出售、出租、抵押、质押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常驻人员任期届满后,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按规定将监管机动车辆转让给其他常驻人员或者常驻机构,或者出售给特许经营单位。受让方的机动车辆进境指标相应扣减。机动车辆受让方同样享有免税进境机动车辆权利的,受让机动车辆予以免税,受让方主管海关在该机动车辆的剩余监管年限内实施后续监管。
关于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的自用物品,《办法》规定,应当由本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进出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批单证和其它相关单证予以验放。非居民长期旅客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证件后方可申请进境自用物品,首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税,但按照本规定准予进境的机动车辆和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除外。再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一律予以征税。对于应当征税的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境自用物品,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根据政府间协定免税进境的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海关依法免征税款。
《办法》指出,非居民长期旅客申请进境自用物品,应当向主管海关交验下列单证: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专家以外的常驻人员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除交验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及长期居留证件的复印件,交验所在常驻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非居民长期旅客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自用物品报关手续时,应当由本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提交经主管海关审批的《申请表》,并交验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此外,《办法》还详细规定了非居民长期旅客将原进境的自用物品复运出境时应办理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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