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范天娇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4-03-27 14:19:0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安徽拟立法加强干部任前审查任后监督-法官检察官每五年至少书面述职一次-
“省高院副院长、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每年应以书面形式向省人大常委会述职,其他法官、检察官每5年至少书面述职一次。”3月26日上午,提请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规定(草案)》,重点就“审查什么、如何审查”、“监督什么、如何监督”以及审查监督成果的运用等作出规定。
“目前,法律对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尚无系统、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其他省、市人大也未出台专项地方性法规。”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主任秦亚东说,起草这一法规没有现成文本可供借鉴,是一项探索性和创制性工作。
重点审查拟任人员法定资格
草案从呈报提请任免材料、初步审查和法律知识考试三方面入手,对规范任前审查工作作出具体规定,防止出现“带病上岗”等现象。
按照要求,提请机关应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15日前报送包括人员简历、现实表现以及有关情况说明等提请任免材料。对法官、检察官拟任人员初步审查的重点是法定任职资格条件,包括是否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是否从事法律工作以及是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等情况。凡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不得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代表提批评意见应按时办复
草案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综合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以及工作机构专职副主任,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每年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省人大常委会述职。必要时,经主任会议研究,也可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口头述职。其他法官、检察官每5年至少应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述职一次。
草案还完善了人大代表和群众参与监督的相关制度。省人大代表对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的批评和意见等,交有关机关在规定时限内办复,还可以视情进行重点督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任命人员职务问题,也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及时通报。
监督结果作为选用干部参考
草案还要求把对人的监督融入到对事的监督之中,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依据。
按规定,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以及工作评议等工作,及时将有关审议意见书、满意度测评结果、执法检查报告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报同级党委纪检、组织等机关,作为了解、考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以及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依据。
有关机关对省政府组成部门、省高院、省检察院进行的机关效能建设、政风行风评议等检查、考评、考核,对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以及任命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等情况,也应及时通报任免工作机构,以实现工作信息的共享和工作衔接。
鉴于规范人大常委会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工作尚处于探索之中,草案仅就安徽省本级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作出规定,尚有一些做法未纳入其中,需在实践中继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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