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潘秀慧 高亚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9-30 13:31:5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温州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温州市区医疗救助办法》将实施-
《温州市区医疗救助办法》将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记者昨天从市民政局获悉,与去年出台的《温州市区社会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相比,新规不仅扩大了救助对象范围,降低了救助门槛,也在不同程度上提高了救助标准。据统计,市区医疗救助自去年实施至今年8月,已有3996人受益,医疗救助金达325.4814万元。
按照《温州市区医疗救助办法》规定,可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对象主要为五大类,一类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二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持民政部门核发的《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中的常住人员;三类持总工会核发的《困难职工特困证》、残联核发的《残疾人特困证》家庭中的常住人员;四类重点优抚对象及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救济人员;五类其他因患重大疾病住院需要救助的人员。
与《暂行办法》相比,新规对各类救助对象的救助门槛均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降低,部分甚至实行“零门槛”。其中,第一、二类救助对象由过去的2000元起助改为“无起点救助”,即以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减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等其他各种报销和补助后的实际金额为补助基数,按规定的补助比例进行分段计算和累积给付。另外,第三、四类救助起点降为1000元,第五类对象则实行5万元起救助。
为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该办法,各类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以2万元为界限,其中补助基数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部分,一至四类对象分别按60%、50%、40%、40%的比例救助等。
申请此项医疗救助的两个必备条件是:具有市区常住户籍城乡居民(含户籍不在市区的市直单位职工);因病(含灾害性事故,下同)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各类医疗报销、减免、补助、赔偿后其医疗费用负担仍有困难,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符合条件者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所或市直单位申请医疗救助,当年度的医疗费用必须在次年3月底前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