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3月1日起施行-
  • 【发布单位】作者:李应全 陶有庆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2-12 15:05:3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3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将从今年3月1日起施行。为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杭州市立法严格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隐私权。条例规定,未经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医疗机构如果泄露患者的身份,将被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