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李薇薇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10-01 12:36:1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小区公共场所和设施属业主共有财产-
当前私人购房的越来越多,发生物业纠纷的也不少,业主普遍关心自己的权利。对此,物权法专章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
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关于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物权法对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的归属作了明确规定,考虑到业主共有的财产很多,难以逐项列全,又作了概括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这里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包括电梯、过道、水箱、自行车存车处等。但是,对建筑区划内的会所、人防工程等能否归业主共有,还有不同意见,需要具体认定。
关于车库、车位的归属。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同时,针对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出租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区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的情形,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此外,关于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等,物权法也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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