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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四川:校车上路应配行车记录仪和随车照管人员-
  • 【发布单位】作者:吴晓颖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5-07-06 15:46:3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四川:校车上路应配行车记录仪和随车照管人员-

记者6日从四川省政府获悉,该省已正式公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校车每半年要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应配备并开启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


据悉,此次公布的《四川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对长期困扰校车推行的经费问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费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服务。

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校车,应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和相关材料,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校车标牌。

为保证行驶安全,四川省要求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并开启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监控平台,并与校车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对校车运行情况实时监控。同时,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备校车随车照管人员,建立健全随车照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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