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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浙江:听证会消费者比例不得少于参加人总数五分之二-
  • 【发布单位】作者:岳德亮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12-11 18:33:1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浙江:听证会消费者比例不得少于参加人总数五分之二-

浙江省政府11日公布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浙江省价格条例》,明确提出举行定价听证会时,消费者的比例不得少于听证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其中应当有低收入消费者。


199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正式实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召开的价格听证会走进公众的视野。听证的结果大多数是涨价,社会大众普遍形成了“听证会就是‘涨价会’”的印象。一些专家表示,在公众讽刺听证会“逢听必涨”的同时,大家对参加听证会代表身份的质疑也日益突出。

据浙江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浙江省价格条例》制定的目的即是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条例》规定,制定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定价听证实行目录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省定价目录制定本省定价听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其中,听证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其他利益相关方、相关领域的专家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代表等组成。消费者的比例不得少于听证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其中应当有低收入消费者。

《条例》指出,定价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其依据等材料提前送达听证参加人,并向社会公开听证方案、听证参加人名单和听证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定价听证具体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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