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保险法修正案草案对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作适当限制-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8-25 10:02:4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据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保险法修正案草案对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作适当限制-

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保险法修正案草案,对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作出适当限制,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伯勇今天在向常委会汇报保险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时表示,根据我国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要求,对保险法作适当修改是必要的。

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首次审议的草案中将这一规定修改为:“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李伯勇介绍说,对上述规定的修改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拓宽资金运用渠道,赞成取消对保险公司资金投向的限制;另一种意见认为,当前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不够高,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机制还不完善,不宜允许保险公司直接向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经研究,法律委员会认为,保险资金的运用应当体现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原则,对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作适当限制是适宜的。因此,建议将草案规定修改为:“保险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李伯勇表示,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保险公司应当专营商业保险业务,不应在核定的业务范围之外兼营其他业务活动,现实中有兼做商品营销业务的,弊病较多,为维护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对此应加以限制。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