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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海口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实施-
  • 【发布单位】作者:杜颖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10-08 16:39:0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海口晚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海口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实施-

《海口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近日起实施,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将在奖励、医疗费、社会保险等多方面得到切实保障。


根据新《办法》,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要由致害人或者责任人来支付,在致害人和责任人承担责任前,或者没有致害人和责任人,或者致害人和责任人无力支付的,见义勇为人员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但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既无工伤保险又没有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未从业的见义勇为人员且没有工伤、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区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

见义勇为致伤残的,经鉴定为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的各项社会保险,从业者、无业者分别由用人单位、所在区专项资金为其缴纳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因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经劳动部门鉴定后确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待遇。无业的见义勇为人员一直享有海口本市低保金的,其家庭低保金在原来的基础上可再增加50%。

因见义勇为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其家属将享受烈属待遇并一次性发给其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抚恤金。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的,都将由市民政局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享受定期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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