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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深圳制定条例审计监督政府投资-
  • 【发布单位】作者:李南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9-25 11:47:1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深圳制定条例审计监督政府投资-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日前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这意味着深圳首次以条例的形式将1998年以来对全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的成功做法固定下来,并正式确立了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审计制度,每年政府投资项目将被审计机关全面监督。


据介绍,这部审计监督法规有四大特点:一是实现了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计监督的全面覆盖,同时,有重点地对投资额大、关系国计民生的项目实行各个环节的全面审计。法规强化了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有利于推进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二是实现了监督与管理相分离,保证独立审计,有利于审计机关充分发挥高层次经济监督部门的作用。三是要求从项目建设各环节实施审计,突出工程造价审计,以实现节约政府投资,减少损失浪费,促进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法规还突出体现了对项目工程造价和成本的控制,形成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良性约束机制,避免投资失控的现象。四是确立了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制度,对项目绩效审计的范围、内容、程序和作用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全面推行项目绩效审计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作为国内最早为政府投资项目设立专业审计机构的城市,深圳近年来政府投资基本建设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高达40%左右,每年政府投资规模达到150亿元。从1998年到2003年底,由市审计局对已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121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了竣工决算审计。这部分项目计划投资总额约为70.65亿元,经审定的实际完成投资金额为58.62亿元,实际比计划投资额节约12.03亿元;同时,审计部门还及时发现和纠正了大量违纪、违规行为,纠正的项目预算、结算中的高估冒算金额近5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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