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周昱丽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5-07-28 16:05:4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山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将有法可依-
7月27日,《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此举对于我省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利益,促进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该《条例(草案)》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共六章57条,在征收、补偿、评估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会上,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李栋梁作了关于《条例(草案)》的说明。
征收方面,《条例(草案)》中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内容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户型和面积、选购办法、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将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补偿方面,《条例(草案)》明确了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评估方面,《条例(草案)》中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承担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采取虚假宣传、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不得将受委托的评估业务转让、变相转让或者再委托。
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草案)》明确建设单位不能参与搬迁活动,违反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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