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王建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8-01 16:52:0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黑龙江施行农村劳动力转移办法 农民工打工将有法可依-
记者从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办法》8月起施行,黑龙江省农民工外出打工将有法可依。
据了解,这个办法从培训扶持,转移服务,权益保障、法律援助、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方面,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和农民工应享有的权益进行了规范。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从此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将使全省800多万农村劳动力有了培训、转移和维权的法律武器。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这为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开展提供了资金保障;对培训工作进行了规范,为保证培训质量加了“保险”;规定“农民工不承担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关基础培训费用”,将减轻农民工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技能、基本知识等培训的负担。
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工的各项权益,办法规定公共职介机构免费为农民工找工作;单位应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学校不得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医疗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权益遭侵害法律援助机构应全方位协助。
此外,办法还鼓励和支持外出务工农民回乡创业;规定外出务工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受法律保护;对本省和外省的农村劳动力予以平等保护等。
据了解,自2003年至2007年底,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已转移(一年外出打工3个月以上)483万人,实现劳务收入217亿元;今年上半年,全省转移农村劳动力441万人,实现劳务收入13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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