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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黑龙江规定气候资源属国家所有-
  • 【发布单位】作者:郄建荣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6-18 16:40:5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黑龙江规定气候资源属国家所有-

6月14日,黑龙江省颁布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这是我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法规。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甘藏春今日在全国地方气象立法工作座谈会上表示,中国不仅人口众多,而且气象灾害偏多,气象立法可超前。地方立法可更多关注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


据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去奇介绍,近年来,黑龙江省一些企业随意探测开发风能、太阳能资源问题非常突出,针对这一问题,黑龙江省在全国率先发布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对企业开发探测风能、太阳能资源进行规范。

按照《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

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在会上透露,上个世纪,我国气象灾害相对严重,因气象灾害平均每年造成人员死亡近4700人。1999年气象法实施后,气象灾害所造成的人员死亡数和经济损失数量均呈下降趋势。但是,每年仍会造成3000亿左右人民币的损失,死亡人数平均也有2000人左右。

郑国光表示,气象法规范了气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气象探测、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防御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明确了气象部门实行中央和地方双重计划体制和相应的财务渠道,极大地调动了中央和地方发展气象事业的积极性。

郑国光表示,近年来,我国地方气象立法针对性强,地域特色鲜明,专项立法日益增多。截至2012年4月,全国31个省(区、市)和具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制定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155部,其中地方性气象法规66部,政府规章89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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